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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14年前因受賄獲刑 復出後被提拔又獲刑5年

  • 發佈時間:2015-09-14 17:43:00  來源:浙江線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杭州濱江區國土分局地籍科負責人錢某,因受賄近日被杭州市中院二審判處5年2個月。讓人驚訝的是,杭州市中院在審理中發現,錢某早在2001年就因受賄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兩年,但錢某所在單位沒有就解除其公務員身份、免去職務、轉為臨時工待遇等問題作出明確決議,2004年重新聘錢某為事業編制人員,2007年又讓錢某負責地籍科工作,錢某因此有機會再次收受賄賂。

  對於錢某受賄案中相關單位在選人用人和檔案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杭州市中院專門發出司法建議。接到司法建議後,濱江區紀委(監察局)要求相關單位即時整改,同時要求全區各級各部門認真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濱江區紀委日前在通報中提到,錢某分別作為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先後兩次因受賄被追究刑責,情形罕見。

  國土局工作人員因受賄獲刑5年2個月

  錢某再次被查的消息,是去年7月3日通過杭州市紀委官網發佈的,內容為:近日,高新區(濱江)紀委監察局對杭州國土資源局濱江分局工作人員錢某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目前已由檢察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去年12月16日,杭州市紀委官員再次發佈消息説,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濱江分局工作人員錢某受賄6.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並處沒收財産1萬元。

  濱江區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初至2012年5月,錢某在任濱江國土分局地籍科臨時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證查驗、土地復核驗收等方面為某公司牟利,先後收受該公司賄送的現金及銀行卡共計6.5萬元。

  錢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杭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曾因受賄犯罪判刑,“復出”獲提撥

  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再次被查的錢某竟是一位曾因受賄犯罪被判過刑的人。1998年2月,錢某通過公務員招考進入濱江區土管局(現為濱江國土分局),並擔任地籍科副科長,此前他在下城區土管局工作過。因在下城區工作期間受賄問題案發,錢某于2001年12月被杭州市中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2003年12月底錢某緩刑期滿。2004年3月,濱江區國土分局重新聘錢某為事業編制人員。2007年12月,錢某還得到單位提撥,臨時負責地籍(利用),負責劃撥用地審批、劃撥工業用地發證、土地復核驗收、土地證年檢年審等,在單位屬於一個“實權人物”。

  據事後調查,錢某被單位重新聘為事業編制人員,是因單位缺人手和工作需要,而錢某業務能力較強。2007年12月,錢某被提撥為地籍科臨時負責人,也是因為他平時的工作表現。而錢某沒有因為之前受賄被判刑而吸取教訓,“潛伏”多年後再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

  法院司法建議指出,相關單位用人失察

  在錢某因再次受賄被判刑後,杭州市中院向濱江區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並提出,相關單位任用有職務犯罪前科人員為科室臨時負責人,存在用人失察問題。

  濱江區紀委核查發現,在2001年12月,錢某因受賄被判緩刑後,當時的濱江區土管局根據相關規定,按臨時工標準對錢某工資待遇作了相應調整,但未發文免除錢某副科長職務,也未解除其公務員身份。

  此外,土管局更名為國土分局後,濱江區國土分局也未就錢某解除公務員身份、免去地籍科副科長、轉為臨時工待遇待一系列問題形成專題會議紀要,也未專門發文明確,不符合人事管理和檔案管理規定。上述問題,也在杭州市中院的司法建議中提及,要求整改。

  接到司法建議函後,濱江區監察局通過監察建議函形式,要求濱江區國土分局即時整改,切實加強全局幹部人事管理,進一步提升選人用人和檔案管理規範化水準。

  今年1月,濱江區國土分局解除與錢某的聘用關係,並作出開除其公職的決定。9月11日,濱江區紀委對錢某受賄案和其中存在的問題作出通報,同時要求全區各部門和單位切實加強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相關制度建設,進一步提升機關事業單位科學識人、用人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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