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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方案6亮點:提高上繳紅利試點員工持股

  • 發佈時間:2015-09-14 07:5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原標題:國企改革方案6亮點:提高上繳紅利 試點員工持股

  中新網北京9月13日電 (記者 李金磊)中共中央、國務院今日對外公佈《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這一千呼萬喚的國企改革頂層設計終於面世,為新一輪國企改革指明瞭方向。

  這份新一輪國企改革的總體方案,不僅明確了改革的時間表,即"到2020年在國有企業改革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而且呈現出不少亮點:國企首次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監管要由"以管企業為主"轉向"以管資本為主";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設時間表,不搞"拉郞配";員工持股試點先行;國企高管實行差異化薪酬;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到2020年要提高到30%……隨著方案的出臺,國企改革將掀開新的篇章。

  亮點一:國企分為公益類、商業類

  --避免"眉毛鬍子一把抓"

  《意見》提出,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並實行分類改革、分類發展、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推動國有企業同市場經濟深入融合。

  根據意見,不同類別的國企其主要目標、考核方式也不一樣。商業類國企的主要目標是"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公益類國企的主要目標是"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

  記者注意到,這是官方首次正式明確將國企分公益類、商業類進行改革。這也意味著,新一輪國企改革將首先給國企分類,但是,如何對於目前十幾萬個國企進行科學分類,是擺在監管者面前的第一道難題。

  對於如何分類,《意見》提出,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功能界定和分類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劃分並動態調整本地區國有企業功能類別。

  事實上,目前各地對國企的分類並不一致。據統計,目前已有22個省區市出臺國企改革方案,大部分省份將國有企業分為3類。其中,最早出臺改革意見的上海將國企分為競爭類企業、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三種,北京、甘肅、湖北、江蘇等省份也是此種分法;寧夏則將國企分為公益類、營利類、功能類三種類型。

  "分類是國企改革的基礎,很重要。"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國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不同的國企其主業、功能定位也不一樣,是以經濟效益為主,還是以服務民生為主,這都要正確分類。在分類後,不同國企其面臨的改革、調整、考核和監管都不一樣,這也決定了國企下一步生存發展的狀態。

  "分類監管有助於提高監管的有效性、考核評價的科學性,避免了過去"眉毛鬍子一把抓"的弊端,不同類型國企有著不同的目標和考核方式,也有助於提升國企的活力。"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在分類基礎上,預計商業類國企將進一步向民企等多種所有制資本敞開大門,國企的並購重組會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亮點二:由"管企業"轉向"管資本"

  --"婆婆"要變身"老闆"

  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是本輪國企改革的關注焦點之一。《意見》明確,要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

  "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這被外界視為本輪國企改革最大的亮點之一。而之所以要轉向"管資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改革專家李曙光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原來國資管理體制和方式更多陷入到資産的管理,存在越位、錯位等問題,而現代企業制度更多要求去管資本。

  李曙光認為,"以管資本為主"是國資監管思維的一大變化和進步,表明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將更多扮演"老闆"的角色,而不是"婆婆"的角色,原來"管人、管事、管資産" 管理風格將會改變,不再過多干預企業經營的事務,而是主要關注國有企業增值保值、做強做大做優,強調國有資本功能的放大。

  《意見》還要求,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

  在業內人士看來,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就要跳出過去的"管資本"過粗、"管人"過死、"管事"過細的怪圈,而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是實現"管資本"的重要組織形式。

  根據《意見》要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為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按照責權對應原則切實承擔起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

  專家表示,以後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將主要管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然後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出面對國有企業履行股東職責。這其實是類似于新加坡淡馬錫模式。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原來的"國資委-國有企業"的兩層結構將轉為"國資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企業"的三層結構。

  亮點三:混改不設時間表

  --不搞拉郞配,民企避免成陪襯

  "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本輪國企改革的重點之一。《意見》要求,引入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在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電信、資源開發、公用事業等領域,向非國有資本推出一批符合産業政策、有利於轉型升級的項目。

  事實上,在石油領域,中石化已打響了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一槍"。2014年7月份,中石化正式公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引資方案,確定將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引入社會和民營資本。

  然而,對於混合所有制,民營企業家心中既有熱情,但也有不少疑慮,擔心會剝奪民營企業家獨立經營機會,使民營企業成為國有企業的附庸。

  對於這種擔心,《意見》規定,穩妥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對於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實行同股同權,切實維護各類股東合法權益。

  為何不設時間表?李曙光認為,由於混合所有制比較複雜,此次改革更加強調 "穩步進行",向外界釋放出這種信號:不要為了混改而混改,不要盲目追求混改數量,要做就做品質高一點、好一點。

  "混改有兩種方式,一是民企混改國企,二是國企混改民企,兩種方式處理不一樣,未來的操作方式、基本原則都有差別,而且最重要是的要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所以要有序進行,不設時間表。"李曙光説。

  亮點四:員工持股試點先行

  --體現謹慎推進態度

  中國著名法學家江平表示,混合所有制要真正取得成功,一是不能夠強迫,也不能夠變相強迫;二是既然民企和國企是混合所有,那就不能僅僅把民企作為陪襯,作為一種點綴,因此要有合理的股份比例;三是權利要做到真正的平等。民企既然入股了,至少應該保證享有管理和分紅這兩個主要權利;四是在執行混合所有制時同時施行員工持股制。

  對於員工持股,《意見》提出"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要堅持試點先行,在取得經驗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江平指出,員工持股制可以對國有企業機制裏一些腐敗和落後現象給予更多牽制,同時也可以增加經營管理方面更多的動力。

  李曙光認為,員工持股是混改的突破口,涉及到勞動者、智慧財産權擁有者的權益如何實現的問題,以及如何更好鼓勵企業創新、建立國企激勵機制的問題,這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所以強調要試點先行,這同樣體現出謹慎推進的態度。

  亮點五:國企高管薪酬"差異化"

  --不吃"大鍋飯",不搞"均貧富"

  長久以來,國企高管薪酬畸高、不公開的問題一直飽受詬病。一些高管薪酬增長過快,與職工收入差距過大,甚至在企業巨虧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拿高額年薪。此外,由於之前薪酬結構設計與企業業績掛鉤不緊密,導致央企高管薪酬制度無法體現行業、企業功能差異。

  《意見》對薪酬問題進行了定調,要求實施"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具體來看,《意見》提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和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上述改革內容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相一致。也就是説,未來國企高管的薪酬將實施差異化,並且強調"與經營業績相掛鉤",對於行政任命的高管來講,其薪酬結構由此前的基本年薪加績效年薪,改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加任期激勵收入";而市場化選聘的高管,其薪酬將與市場看齊。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此前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打破了薪酬"一刀切"的做法。在現行的薪酬制度下,雖然虧損央企高管的薪酬比盈利央企的高管要低,但相對來説還是"大鍋飯",也沒有低多少,這樣就缺乏激勵,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也不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

  李曙光指出,差異化薪酬意味著不能搞"均貧富",否則就沒有激勵性。不同崗位、不同重要性、對於企業不同的貢獻都要在薪酬體系中體現出來,這樣才能建立比較好的激勵機制,使得企業能留住人才,並得以在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

  亮點六:國企紅利上繳比例2020年提到30%

  --倒逼國企提升盈利能力

  這份《意見》提出,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國有資本收益,俗稱"紅利"。對於國企紅利上繳比例的提高,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國有資本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其産生的收益應該全民共用,但目前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偏低,應該逐步提高。

  事實上,社會中"提高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呼聲已久。2014年5月,財政部曾發佈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需繳納紅利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調整後,第一類企業紅利上繳比例為25%,這一類只包括中國煙草總公司一家;第二類企業為20%,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動等14家;第三類企業為15%,包括一汽、寶鋼、中糧、華潤等70家;第四類企業為10%,包括中國郵政、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等;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目前僅涉及中儲糧和中儲棉兩家企業。

  李錦表示,1999-2007年,國有企業遇到困難,幾千萬人下崗,國家沒有要求它們上繳收益。2007-2010年,國企日子好過了,開始上繳收益,國家還會予以返還。所以,相比于歷史數據,30%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還是很高的。

  劉尚希表示,上繳更多紅利不是直接分給每一個人,而是用於資助政府的社保和養老開支,用於建設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的提高,這對於提升老百姓幸福感、擴大內需和消費、保障國家財政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劉尚希進一步指出,提高國企紅利上繳比例還有利於形成倒逼機制,倒逼國企優化盈利模式,提升盈利能力,增強競爭力尤其是研發創新能力,從而加快國企改革和發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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