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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陡增 法院解析特點提示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9-10 18:41: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重慶9月10日電 (記者 劉賢)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對資金的需求量加大,民間借貸行業日益活躍,但民間借貸行業尚存在諸多不規範之處,産生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大幅上漲。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趙翎10日向記者解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標的額大、數量陡增、當事人無法償還債務現象普遍等特點,並提示相關風險,名為借款實為賭債、分手費等情況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標的額大、數量陡增

  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2015年1至7月份受理的一審普通程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共受理一審普通程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312件,總標的額為445081萬元,平均標的額為1426.54萬元,其中最高標的額達8869.153萬元。

  近年來案件數量也成倍上升。2014年該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42件,是2013年的2.4倍。2015年1至7月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486件,案件增速迅猛,約65.64﹪的案件涉房地産及其相關行業。

  當事人無法償還債務、高息等現象普遍

  趙翎介紹,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等因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往往躲避債務,致使很多案件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而送達不能,進而導致需要公告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據統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80﹪以上的案件需要公告送達,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審理期限延長。

  民間借貸中高息現象相當普遍,借款利息往往高於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部分案件書面約定高息,但大部分案件的當事人採取某些隱蔽手段來規避高息,例如出借方事先將利息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借貸雙方約定“居間費”等方式,此類方式一般很難發現,而庭審中雙方又各執一詞,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案件保全難、執行到位率較低

  對於最受關注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保全、執行問題,趙翎説,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中申請財産保全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但很多申請人不能準確提供被申請人財産線索,另外還存在被申請人故意轉移財産、異地保全相關部門不予配合等問題,致使財産保全很難進行,同時被申請人的下落不明及案件擔保的不規範也加重了財産保全的難度。

  此外,出借方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風險意識差,借貸手續或擔保手續不完善,甚至沒有擔保,導致對借款方的約束相對缺乏;被執行人為躲避債務故意轉移、隱匿財産,或找理由推遲債務履行;被執行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無力償還債務,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到位率較低。

  民間借貸市場隱藏有非法行為

  因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相應的監管、門檻較低、收益高,諸多因素滋生了非法行為。某些企業或個人採取非法集資的方式從民間籌集資金後再以高利貸的形式放出以謀取不法利益,某些借款人以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的形式掩飾賭博行為,還有些款項名為借款實為分手費等。

  趙翎提示,非法債務,如因賭博等非法行為産生的債務,即使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或借條,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針對民間借貸突出問題的風險提示

  法院方面針對一些突出問題提示民眾:出借款項時應簽訂規範的書面借款合同,註明借款人資訊、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期限、支付方式、利息支付、違約責任及産生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如是銀行轉賬支付,應保存好轉賬憑證;如是現金交付,應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據,並保存好收據。約定利息的,應明確利息的計算標準。

  出借大額款項時,應要求借款方提供物保或人保,並規範、完善相應擔保手續,明確約定擔保方式。以車輛、房産抵押擔保的,應簽訂規範的抵押合同;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還需要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提供人保的,保證人應有明確的擔保意思表示,而不能僅在借據上簽字。

  借款方償還借款時,應直接將款項交付給出借人本人,如需要交付第三人的,應保存好委託支付的相關證據;如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應保存好銀行轉賬憑證,收回借款憑據;如是現金交付,應讓收款人出具收據,收回借款憑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高額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雙方在約定利息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超過法律對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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