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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出臺

  • 發佈時間:2015-08-07 03:29:50  來源:西安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羅沙 肖泰景)最高法6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産、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産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司法解釋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該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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