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年息超36%部分可追回 司法解釋9月起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9-08 09:25:29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田燕
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9月起實施,劃定借貸合理區間,借款涉刑案債主仍可追討
高利貸受法律保護嗎?錢被捲進非法集資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昨天上午,一中院召開發佈會,對201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解讀。新規中,用年利率24%和36%這兩個數字,重新劃定了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區間紅線,同時,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債權人仍有方法維權。
焦點1 民間借貸劃兩道紅線分三區間
年利率未超24%屬於“司法保護區”,超過36%部分屬於“無效區”不受保護
【案例】 昨天上午,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後審結的第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一中院開庭審理,案件中涉及利息保護標準的範圍問題。2011年,石先生夫婦向王先生借款8萬元,雙方約定的借款年利率為24%,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借款後,債務人認為利息約定過高並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可年利率24%的合理性。
【解讀】
年利率24%算不算高利貸?為何法院認可這個年利率的合理性?
一中院曾在2013年發佈調研結果,稱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高利貸現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隱蔽多樣。調查數據顯示,此類案件約定的年利率從12%到36%不等,甚至出現120%的高額利息,與此同時,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違約金比例也逐年增加。而此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保護範圍,對於已經償還的高額利息,借款人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援。
據新的司法解釋,有了新規定:“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中院民三庭庭長錢俊清解讀稱,上述規定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兩道界線,設置了三個區間:第一,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第二,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第三,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式、國家強制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債權人亦不得要求返還。
焦點2 借款涉及刑案債主仍可追討
涉及非法集資等案件時借款合同仍有效,封堵躲債、賴賬漏洞
【案例】 李某經文某介紹並擔保,以年利率20%借給張某10萬元,但此後張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並被法院判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隨後,李某起訴,要求作為保證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償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兩份借款合同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為,應屬於無效合同,文某與李某之間的保證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亦屬無效,故對於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解讀】
2013年,一中院曾發佈消息稱,5%的民間借貸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案件,《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院的審理思路更多地傾向於由於借貸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貸合同無效,作為擔保合同的從合同亦無效。
由此,擔保人不用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約定的利率還款,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諸多因為躲債、賴賬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張自己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怪現狀。
而在2015年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中,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相關法院表示,此舉對出借人權益起到了保護作用。
民間借貸年利率區間圖示
“司法保護區”
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自然債務區”
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式、國家強制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債權人亦不得要求返還。
“無效區”
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