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攀升法院提示八大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8-13 10:32:11 來源:寧夏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南京8月12日專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説,江蘇民間借貸案新收案件數呈攀升態勢,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通過發佈十大案例,江蘇高院特別提醒民眾借貸中需注意8項風險。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介紹,五年來,江蘇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長率達19.78%。今年1至7月,江蘇全省法院新收民間借貸案件為80320件,比去年同期又上升4.63%。民間借貸案件已經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案件多發、複雜的特點,江蘇高院特別列出了8項風險提示:
一、出借資金應當保存好證據。對於民間借貸的證明,包括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因此出借資金,最好出具書面借條,同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固定款項交付的證據,以免事後就是否出借資金髮生扯皮。
二、慎重擔當保證人。在借條上以保證人名字出現的,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非僅僅是見證人,在債務人違約不歸還借款時,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三、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應當符合法律對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約定高額利息的,對於年利率超過24%的不予保護。
四、遠離非法集資。借款人如果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當調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審查借款人是否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五、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因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分手費、“找關係、託人情”引發的請托費用、因賭博引發的賭債等屬於非法債務,即使簽訂借條,也不受法律保護。
六、千萬記住不要超過時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後應當積極主張債權,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滿後兩年內從未主張過債權的,借款人可以主張時效已經超過而不歸還借款。
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應當採用抵押等法定的擔保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出借人僅僅與借款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扣留房産證等方式擔保借款的,一般應按民間借貸關係處理。當事人主張將買賣合同標的物拍賣,以償還借款的,可以支援。
八、虛假訴訟要追究法律責任。對於查明屬於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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