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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錯案登報道歉彰顯司法公信

  • 發佈時間:2015-09-10 06:19:5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院登報道歉,消除對蒙冤者的不利影響,彰顯了維護司法公信的真誠態度。這種嚴肅的道歉表明瞭司法機關勇於認錯並加以改正的決心,有利於減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現

  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向他們賠禮道歉。律師稱,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

  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值得點讚。多年來,儘管經司法機關審理過的冤案、錯案在多方努力下還了部分蒙冤者清白,並向蒙冤者賠償、道歉,但公開登報道歉的十分罕見。毫無疑問,過去的口頭道歉與這次的登報道歉還是有區別的。口頭道歉相對來説容易一些,産生的作用比較有限;而登報道歉則顯得較為嚴肅,産生的作用更大。因為,這種道歉蘊涵著多種資訊,比如消除對蒙冤者不利影響,以真誠態度維護司法公信等。

  由於沒有先例,過去很多法院寧願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願以看得見的方式道歉。事實上,法院公開道歉,不僅不影響司法機關形象,相反會給司法機關形象加分。因為這種嚴肅的道歉表明瞭司法機關勇於認錯並加以改正的決心,有利於減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現。

  儘管這種道歉方式對安徽高院來説可能是個小動作,但在社會上産生的正能量是很大的:一方面,能讓社會人群重新認識和接納蒙冤者;另一方面,也給蒙冤者注入了信心,讓他們儘快融入社會,開始新的工作和生活。從某種意義而言,司法機關這一舉動,能讓公眾相信社會公平正義。

  筆者以為,法院就錯案、冤案公開向蒙冤者道歉,應該成為一種司法自覺,一種慣例,甚至有必要成為一種制度。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登報道歉值得肯定,但不能僅是道歉了事,還應該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道歉之外,法院更須亡羊補牢,嚴格依法審判,盡最大可能做到所辦案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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