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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道歉應成為一種司法自覺

  • 發佈時間:2015-09-09 05:33:5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9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向他們賠禮道歉。律師稱,這一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9月8日澎湃新聞網)。

  多年來,儘管經司法機關審理過的冤案、錯案不少,蒙冤者也不少,在多方努力下還了部分蒙冤者清白,並向蒙冤者賠償、道歉,但司法機關向蒙冤者登報道歉還未出現過。毫無疑問,過去部分司法機關的口頭道歉與這次的登報道歉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口頭道歉相對來説容易一些,産生的作用比較有限;而登報道歉則顯得較為嚴肅,産生的作用比較大。對蒙冤者來説,不僅需要司法機關進行國家賠償、道歉,更需要非常正式的公開道歉,因為這種道歉蘊涵多種資訊,比如法院公開認錯、賠禮,消除對蒙冤者不利影響,以真誠態度維護司法公信等。

  因為登報道歉,暴露出法院之前對該案的審理不夠謹慎,有損司法公平,甚至會給一些人留下一種印象:該法院或許製造了不少冤案。所以,過去很多法院寧願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願以看得見的方式道歉。事實上,法院公開道歉或者登報道歉,不僅不影響司法機關形象,相反是給司法機關形象加分。因為這種嚴肅的道歉表明司法機關勇於認錯,就會下決心改正,減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現。

  筆者以為,法院就錯案、冤案公開向蒙冤者道歉,應該成為一種司法自覺和慣例,甚至有必要成為一種制度。而且,法院怎麼道歉,不能是自己説了算,而應聽取代理律師或蒙冤者的意見,這樣,蒙冤者才能接受道歉,道歉才有真正意義。當然,辦了冤假錯案,不能只是道歉了事,還應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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