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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發票丟失需登報聲明作廢

  • 發佈時間:2015-06-25 03:33:11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12366納稅服務熱線蒐集了部分納稅人熱點問題,在本期欄目給予解答。

  ■付款方發票丟失怎麼辦?

  答: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現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此規定適用於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對付款方丟失發票的情形未做規定。

  ■代開發票(除貨運外)在哪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答: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1)《代開發票申請表》(2)稅務登記證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4)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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