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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不合要預防

  • 發佈時間:2015-09-01 05:53:3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① 王先華強姦案

  被告人王先華與劉永翠(被害人之母)同居,雙方育有一女王某,劉永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與其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燙傷出院後回到家中,劉永翠怕梁某晚上睡覺會蹬到王某燙傷處,便讓梁某與被告人王先華在另間臥室同睡。當晚,被告人王先華將梁某強姦。

  陜西省漢中市鎮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先華強行與未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應從重處罰,但其當庭自願認罪,可酌定從輕判處。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王先華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點評】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繼子女的案件。隨著社會的發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繼子女的案件日益成為性侵案件的一個特點。特別是在偏遠、落後的西部山區,生活習慣加之經濟條件比較惡劣,再婚後的家長無暇顧及未成年人成長中應當具有的人身防範意識和常識,最終導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長期傷害未成年人,給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難以癒合的傷痕。此案警示公眾:應當加強對婦女兒童普及自我保護的防範意識和常識,共同防治此類惡性案件的發生。

  案例② 曾冰故意傷害案

  2012年5月,被告人曾冰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丈夫許某,隨後即與許某以及許某與前妻生育的女兒小佳(案發時不滿3歲)一起生活。為阻止許某與前妻聯繫,曾冰經常大發雷霆,懷孕後更是時常對非親生的小佳嚴厲苛責,打罵不斷。2013年1月1日下午5時,曾冰在家中叫小佳洗澡過程中用手打、推小佳的臉和頸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頭部受傷,終因傷情太重死亡。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曾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一審宣判後,曾冰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清遠中院經二審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對於曾冰上訴提出其有積極賠償的情節,經查屬實,同時考慮到該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且案發後上訴人積極將被害人送醫救治,留在醫院守候沒有逃走,遂改判曾冰有期徒刑十二年。

  【點評】這類案件反映出,由於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並沒有把孩子當成獨立個體看待,而是將其當成私有財産或物品,甚至當成出氣筒、泄憤目標、報復工具。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已明確規定監護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但在社會觀念尚未完全將“父母打孩子”納入法制視角的情況下,除非到打孩子致傷、致殘、致死情況下,父母很難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預機構和措施上,更遠未達到保護兒童不受家庭暴力傷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站在保護兒童的立場上,認識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傷害,要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的關注和保護,對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給予嚴懲;同時提出相應的干預對策,遏制這種不良現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嚴不受侵害。

  案例③ 劉燕故意傷害案

  2014年5月3日13時許,被告人劉燕因懷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錢,遂在潮州市潮安區某某鎮的出租屋內對高某某進行責問,因高某某不承認偷拿家中財物而心生氣憤。劉燕叫高某某把衣服脫光,先用皮帶抽打高某某,又持塑膠管持續毆打高某某的頭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傷。當天16時許,高某某因被毆打受傷而出現身體不適的症狀,劉燕遂將高某某送至醫院搶救,經醫生搶救發現高某某已死亡。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燕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燕因懷疑兒子偷拿家中錢財而心生氣憤,持械故意傷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兒子,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劉燕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點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據當前刑事政策,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一般酌情從寬處罰,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屬於“因戀愛、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來説,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極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對象,遭受家庭暴力的傷害後果更加嚴重;司法對於針對未成年人成員實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從嚴懲處。同時,根據調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爺爺、奶奶撫養,而被告人劉燕夫婦則帶女兒在潮州市潮安區打工生活,案發前兩三個月剛將被害人高某某帶到潮州市潮安區上學。由於外出打工的父母與留守兒童處於長時間分離狀況,雙方重新一起生活時,無論是在情感上還是在生活習慣上均容易出現分歧。本案的發生為社會敲響警鐘,社會應給予留守兒童的生存、教育情況更多關注,留守兒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會給予耐心、細心的教育和包容。

  案例④ 劉琴等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劉琴于2010年左右通過網際網路結識倪某甲,二人産生婚外戀情,劉琴要求倪某甲離婚並與自己結婚,遭拒絕後心生怨恨。後來,劉琴在倪某甲經營的幹洗店內與倪的妻子彭某某發生爭吵,被倪某甲當場毆打,劉琴為此産生報復之念。2012年3月23日,劉琴在網際網路QQ空間“漂流瓶”上發佈“誰幫我毀掉一個女人的容貌”的資訊,尋人報復彭某某。陳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見此資訊,回復劉琴表示願意幫忙,劉琴遂與陳某某通過網際網路聯繫商議報復之事,劉琴許諾事成之後給付陳某某好處費。同年6月,陳某某從外省來到江西省鷹潭市與劉琴會面,二人再次商議認為報復成年人費用大,轉而決定報復倪某甲之子倪某乙(被害人,時年8歲)。此後,陳某某通過劉琴發來的手機短信得知倪某甲夫婦在幹洗店後,便進到倪某甲租住房,將所帶的一玻璃瓶的硫酸潑向倪某乙的面部及身上,致倪某乙全身大面積燒傷,構成重傷甲級,二級傷殘。

  依照刑法,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劉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劉琴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劉琴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及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依法核準劉琴死刑。劉琴已被執行死刑。

  【點評】本案是一起殘害無辜兒童的故意傷害案,慘案的發生是由無辜兒童的父親倪某甲與被告人劉琴的婚外戀而引發。此案警示公眾:一旦走進婚姻的殿堂,就要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對家人和家庭負責,並正確處理好夫妻關係和矛盾。婚外戀可謂“毒樹之果”,它的惡果不僅傷及自己,還可能傷及家人。網路世界紛繁複雜,要把握好自己,正確利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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