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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代言應該有更具體細則

  • 發佈時間:2015-09-01 03:29:32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陳璽撼

  新《廣告法》今天施行。在此之前,筆者參加了幾次市工商局組織的執法檢查,聽到不少商家的抱怨,矛盾都指向“不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不得代言”。一位做公關的朋友告訴筆者,公司最近忙著下架童星天天的廣告牌,刪微網志、微信裏有關天天代言的資訊更是刪到手抽筋。

  這樣做,真的有必要嗎?當然有必要!

  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應當自然健康地成長,盡可能遠離成人世界的功利性與目的性。

  反觀當下,《爸爸去哪兒》 裏走出來的童星,個個身價斐然,個別接戲一天能入袋十幾萬元。在他們影響下,有的孩子幻想一夜成名,不少家長甚至指望靠孩子撈金。如此氛圍下,兒童成了“消費品”,被灌輸過多成人思想,過早社會化,失去了成長的樂趣。更甚之,心智未熟的孩子,淪為別有用心者利用的工具,譬如“奧運女孩”林妙可代言某成人保健品,因宣傳所謂神奇功效,被食藥監部門作為違法廣告查處,不僅影響了自己,還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新《廣告法》對“萌娃”們下禁令,是對孩子成長的呵護,更折射出法律的人性化。

  當然,新《廣告法》並不完美,新規定也有“一刀切”之嫌。如果讓“萌娃”們代言一些公益類廣告,比如通過電視勸説大人們遵守“七不”規範,這樣的代言對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社會文明的進步都有好處。

  現代廣告之父奧格威曾提出過一個著名的“3B原則(美女、野獸、嬰兒)”,説明廣告用這三類對象做主角,最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事實上,奶粉、尿布、童裝、玩具等與兒童相關的商品,如果由兒童來體驗並推薦,顯然比成年人更合適。試想下,為遵守禁令又要取得最好的廣告效果,一些大叔大嬸模倣兒童出現在熒屏上,可能會産生比兒童代言更負面的影響。

  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用意雖好,但應當制定更具體的細則,劃清未成年人代言的範圍。比如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沒有監護人把關、沒有親身體驗過、不符合年齡特點、有損身心健康的産品或服務,將兒童代言規範在合法、合情、合理的範圍內。同時,業內也要築起專業而嚴格的監督機制,對利用孩子做不良代言者施以重處,甚至直接清退出市場,這樣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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