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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引發侵權得警惕

  • 發佈時間:2015-09-01 05:53: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① 霍霖禎強姦案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間,被告人霍霖禎以虛假身份通過網路聊天、手機短資訊聊天等方式,獲取未成年在校女學生或者其他女網友的真實身份資料後,以公開經其引誘進行的有淫穢內容聊天的記錄、利用被害人頭像合成的裸體照片等方式相威脅,或者以幫助安排工作、教繪畫為由,逼迫、誘騙被害人見面,先後對25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犯罪,強姦既遂16人,其中聾啞殘疾人3人、幼女5人;強姦未遂3人;犯罪預備6人,其中幼女2人。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霍霖禎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認定被告人霍霖禎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霍霖禎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決核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霍霖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霍霖禎執行了死刑。

  【點評】隨著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各種利用網路實施犯罪的行為也隨之而生。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網路強姦多名婦女、姦淫多名幼女的惡性案件,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本案中,霍霖禎對25名被害人實施強姦犯罪,僅有2名被害人報警,這也給公安機關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帶來了困難,客觀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雖然霍霖禎被繩之以法,但其行為給25名被害人,特別是給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心理和身體雙重傷害,給她們的家庭也帶來了無盡的痛苦。本案警示公眾,特別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學生,網路交友要謹慎,看似甜蜜實則險惡,一定要擦亮眼睛明辨分清,加強自我保護。

  案例② 靳學勇故意殺人案

  2013年5月,被告人通過網上QQ聊天認識了被害人吳某某(女,歿年12歲),靳學勇在聊天中謊稱自己叫“王鋼”。同年6月23日,吳某某在QQ聊天中説自己不想上學了,到大武口區找工作,靳學勇便讓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錦林小區來找自己。當日15時許,靳學勇自稱是“王鋼”的叔叔,在大武口錦林一區門口接上吳某某。二人在錦林二區6號樓前的樹林裏聊天時,靳學勇認為吳某某辱罵自己,便掐住其脖子並擰動,致其失去反抗能力,後又將吳某某抱至錦林二區6號樓2單元102號地下室,見其已沒有呼吸,用文具小刀將吳某某屍體肢解後運至錦林小區附近的泄洪溝掩埋。2013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將靳學勇抓獲。經法醫鑒定,吳某某係被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被分屍。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靳學勇因瑣事對被害人産生不滿,採用扼頸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靳學勇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等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靳學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靳學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20000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作案工具刀刃殘片予以沒收。宣判後,被告人靳學勇不服,提出上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核準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靳學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點評】本案是一起通過網路聊天誘騙未成年少女並將其殺害的案件。被告人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判處被告人靳學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適當。當今QQ聊天已成為大部分年輕人生活的一部分,在給人們生産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不法之徒實施犯罪帶來了可乘之機。該案的發生提醒廣大的青少年,不能輕信通過網路結識陌生人,不能在網路上洩露個人資訊,更不能孤身和網友見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險。同時,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導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確利用網路,凈化網路朋友圈,關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交圈,時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確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③ 邵建非法拘禁、強姦案

  被告人邵建通過網路聊天認識被害人張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建約見張某某,並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強行將被害人張某某(女,17歲)拽上一輛捷達計程車前往吉林省榆樹市,在一家旅店內非法拘禁張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建又將張某某帶至哈爾濱市,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漢廣街與漢陽街交口處的北往旅店內,非法拘禁張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建將張某某強行帶至吉林省榆樹市後,在一家旅店內多次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行為,6月26日邵建將張某某強行帶至哈爾濱市後,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漢廣街與漢陽街交口處的北往旅店內,多次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關係。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建非法拘禁他人並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邵建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邵建不服,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一致。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邵建犯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訴訟程式合法。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邵建申請撤回上訴。邵建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法裁定准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邵建撤回上訴。

  【點評】本案是一起利用網路聊天,欺騙被害人與其見面、脅迫並拘禁被害人,並在拘禁期間,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強姦的惡性案件。我國刑法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對“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刑法和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長時間對同一婦女非法拘禁並多次實施強姦的,一般認定為“情節惡劣”。本案中雖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對被告人的處刑,但考慮本案中被告人長時間在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實施強姦行為的性質比較惡劣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從嚴懲處,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內,“從高”判處被告人邵建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適當,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

  案例④ 范剛等強迫勞動案

  被告人范剛、李苑瑋是夫妻關係,租用廣州市越秀區王聖堂大街十一巷16號201房做手錶加工及住宿場所。2013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范剛與李苑瑋以招工為名,先後從仲介處招來鐘成(案發時16歲)、蘇添園(案發時13歲)、周燊(案發時15歲)三名被害人,使用鎖門禁止外出的方法強迫三名被害人在該處從事手錶組裝工作。後經被害人報警,公安人員到場解救了三名被害人,並將被告人范剛等人抓獲歸案。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成和周燊的頭部、頸部、臂部受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剛等人以暴力、脅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未成年人勞動,其行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共同構成強迫勞動罪,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認定被告人范剛犯強迫勞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苑瑋犯強迫勞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羅春龍犯強迫勞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點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未成年人勞動的案件。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頻頻發生的現狀下,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給予了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規定,強迫勞動罪的“情節嚴重”包括強迫未成年人勞動的情形,不論人數多少。故本案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對主犯應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險,本案警示家長們一定要特別注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讓未成年子女獨自外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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