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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糾結“是否給導遊小費”

  • 發佈時間:2015-09-01 05:53: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段時間,圍繞“該不該給導遊小費”的討論和爭議持續不斷。事情緣起某家媒體的報道,該報道援引國家旅遊局等三部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的“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並得出結論,“一直屬於灰色收入的導遊小費將合法化”。

  由此引發各種聲音。有表示支援的,認為這是與國際旅遊市場接軌;有明確反對的,認為支付導遊報酬是旅行社的事,不能轉嫁給遊客;但大部分表示“很糾結”,該給多少,不給會否惹怒導遊,會不會“被自願”了等等。

  在筆者看來,此番“糾結”其實大可不必。

  《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公開、公平、合理的導遊薪酬制度。其所有要求都是指向旅行社的,明確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導遊提供工資、帶團補貼、獎金以及社會保險等一系列薪資保障。媒體提到的“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只是“建立導遊優質服務獎勵制度”的其中一句。

  可見,《指導意見》的核心是要理順旅行社與導遊的關係,而非大家熱議的小費問題,所以公眾個體尤其是媒體,應該全面地解讀此文件,更多地關注規範導遊薪酬制度的行業背景和整體思路。造成目前旅遊業亂象叢生的各種原因中,導遊的薪酬制度問題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旅行社自立家規,導遊不享受帶團工資和補貼,甚至還要交一定的“人頭費”,其收入來自客人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提成。這樣的規矩,導致導遊成“導購”,遊客陷入團費低價、購物高價的陷阱。

  此次《指導意見》要求旅行社依法規範導遊薪酬,並以此為切入點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是看到了問題癥結之所在。規範導遊薪酬,旅行社是主體,必須依法和導遊建立正常的勞動關係,給予導遊必要合理的薪酬和激勵。只有這個關係理順了,導遊才能安心愉快地工作,遊客才能得到真正優質的服務,也就自然不用“糾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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