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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遊 你願意給導遊小費嗎?

  • 發佈時間:2015-08-19 03:36:16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近,國家旅遊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三部委聯合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肯定並支援推廣導遊薪酬制。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這條被不少業內人士解讀為,旅行社可以制定相關的“小費”制度,並列入旅遊合同中。也有不少人認為,這是小費走向合法化的標誌。

  重慶晨報記者 吳國富 報道

  “10年來,我先後2次在國內旅遊團隊中率先推出自願小費制,但都失敗了。”17日下午,重慶森林國旅總經理劉銘告訴記者,此次三部委出臺的意見把自願小費制推到了前臺,讓人們重新來認識它。劉銘表示,他考慮近期在國內旅遊團隊中第3次推出自願支付導遊小費制度,大概是國內團隊每人每天或者1~3天內支付5~15元的小費,前提是遊客自願。

  兩次推導遊小費制都流産

  劉銘説,2005年1月,森林國旅(當時叫三峽森林旅行社)明確在報紙上打出了一則廣告稱:春節期間該社的旅遊團不會帶遊客接觸任何自費項目,遊客可為導遊和司機的服務打分,如果對服務滿意,遊客在自願的前提下,可支付導遊5~10元不等的小費。但是,由於當時很多人對小費制不理解,在堅持半年之後就名存實亡了。

  2011年,森林國旅第2次在國內旅遊市場推出自願小費制,推出不久也因被市場冷落而消失。

  既未禁止也未公開提倡

  多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旅遊服務人員的小費制在中國既不是從來沒有,也沒有公開提倡,但在政府管理層面上早些年並沒有認可。1987年,國家旅遊局就發佈了《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但在當時入境遊的團隊、遊客中,多數入境遊客都有自願支付小費的習慣。

  昨天,重慶晨報記者與幾位經常出遊的老人攀談,他們幾乎不太贊同另外支付小費。他們認為,導遊服務好是理所當然的,其服務費用涵蓋在參團費裏了。一家旅行社副總張韜認為,自願小費制需設計好、宣傳好,要讓更多人理解,才能起到提高旅遊從業人員服務品質的目的。同時,還需確保自願小費制不能變味。

  説法

  旅遊小費制是一種必然

  重慶工商大學旅遊與國土資源學院副院長王寧認為,導遊收小費是國際慣例。他説,幾乎所有行業的工作人員都有薪酬保障,唯獨導遊沒有。從國際慣例來看,導遊收入一般分為2個部分,首先是有基本薪酬;其次是由遊客支付的服務小費。王寧説,在國內,除廣東遊客在國內旅遊中一般要自覺支付小費外,其他地方的遊客就幾乎從來沒有付小費的習慣,更何況以前國家是嚴厲禁止的。

  王寧説,小費制得到認可,這是大好事,加上導遊薪酬保障,對解決遊客、社會各界廣為詬病的強制消費、增加自費項目等都有好處。

  操作層面上需探索方式

  到底該怎麼看待“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呢?金明律師事務所程小龍律師認為,其實《旅遊法》並沒有確認導遊收取小費為非法,在《旅遊法》41條中規定為“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應解讀為:不得索要,但是遊客自願給卻不屬於禁止範疇。簡單説,不是不能收,而是不能去索要。三部委的“指導意見”也與《旅遊法》吻合。

  由此看來,就不存在什麼旅遊小費合法化問題。其次旅行社應在操作層面上探索一個方式。

  導遊服務費不等同於小費

  有人認為“導遊服務費就是小費,可由遊客在行程中直接嚮導遊支付”的觀點,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楊富斌教授明確表示,這是把導遊服務費和小費混為一談。楊富斌認為,“導遊服務費”是指根據旅遊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安排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時,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的導遊人員服務費用。這是旅行社應當支付給導遊人員的勞動報酬,是旅遊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寫在旅遊包價合同裏。而“小費”通常是旅遊者因導遊人員服務品質高、服務態度好等在旅遊團費之外,自願付給導遊人員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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