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8-26 16:30:26 來源:工信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以下簡稱《決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已取消,現將有關後續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上述免征營業稅政策涉及的審核批准工作程式取消,改為備案管理。
二、第一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三)連續合規經營兩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凈資産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三、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營業稅政策。三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佈。
四、此前已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征營業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的擔保機構,在剩餘的免稅期限內繼續免征營業稅;2014年10月1日(含)以後新辦或免稅期限已滿但仍符合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同時廢止。
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