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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是中小企業發展“助推器”

  • 發佈時間:2015-03-18 06:33:29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沈璇

  擔保公司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助推器”,而非個人投資者的“理財助手”,不少投資者都上過“擔保理財産品”的當。本期“3·15特刊”,我們將從擔保公司最基礎的定義及作用出發,為廣大投資者解析什麼是擔保公司?正規擔保公司有哪些特點?如何選擇正規的擔保公司!同時也會揭穿一些不正規機構所為的“擔保理財項目”的“騙術”,幫助廣大投資者避開金融消費陷阱!

  擔保公司其實是中小企業的“得力助手”!

  擔保公司一般可分為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兩大類。其中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要服務對象為中小微企業, 如果沒有融資擔保作為仲介,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經營貸款,即使是政策再傾向、貨幣再寬鬆也難突破銀行現有的信貸機制,融資擔保是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擔保公司從不對個人提供“擔保理財服務”!

  根據銀監會、發改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國家明令禁止擔保公司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非法集資活動。只允許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部分和全部融資性活動的擔保業務,但仍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那麼,推出“擔保理財項目”的公司,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滿足四個條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擔保公司的收入來源只有一個——擔保費!

  無論是融資性擔保機構還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它們的收入來源是一樣的,且只有一個,即擔保費。可以這麼理解,融資性擔保公司是與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打交道,為客戶擔保,從這些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受《擔保法》、《公司法》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約束。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只在於訴訟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等項目,只是作為擔保人的角色,如果被擔保人沒有履約,債權人可以向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索賠。兩種性質的擔保公司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他們的收入來源都只有收取擔保費這一項。因此,可以説擔保公司是中小企業發展“助推器”,擔保公司從不提供個人理財項目。如果有機構推薦“擔保理財項目”,廣大投資者就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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