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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徵收分歧明顯 追溯補繳操作難度大

  • 發佈時間:2015-03-17 00:26:2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實際上,除了深圳之外,海南、福建等其他省份也出臺了涉及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徵收營業稅的政策或文件,這也意味著不少創投企業都需要重新繳納此前屬於不徵收或暫緩徵收的營業稅。”據創投圈內部人士透露,針對限售股送轉配股的轉讓是否納入營業稅徵收範圍,徵稅部門內部人員的分歧也較為嚴重。按照此前的紀要文件顯示,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權在被投資公司上市後形成的限售股和通過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在被投資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取得股權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形成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屆滿後轉讓屬於股權轉讓行為還是屬於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現行的營業稅法律及相關稅收規範性文件對此均未予以明確。

  “創投基金所持被投上市企業轉配送紅股不同於證券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在企業IPO申購、定向增發或直接在二級市場購買股票所獲轉配送紅股等金融商品交易行為,不應該被納入營業稅徵收範圍。”深圳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王守仁表示,按照條例規定的是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行為的按價差繳納營業稅;而創投基金所持被投上市企業轉送配的紅股並沒有出資購買,不存在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因此不屬於金融商品交易行為。

  “創投基金的被投企業上市後,為了調整內部股權結構,以適應企業未來發展,向老股東轉送配紅股,而這些紅股是由原有股東所擁有的被投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化而來,不是所謂限售股票衍生而來。”據王守仁分析,上市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資産屬於原有股東的權益,並且是由上市前創投基金8至15倍出資溢價的資金而形成的。“一般情況下,創投基金投資大都是中小微企業成長的早中期階段,投資週期加上限售鎖定期少則需要4-5年,多則7-8年,才有可能退出獲利。創投基金所獲得上市企業轉送配的紅股也是由被投上市企業根據企業發展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進行送轉配紅股,與在二級市場上金融交易性質不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條例提出“對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而納稅人企業和徵稅部門實際上是對“金融商品的買賣行為”理解不同而産生了分歧,“從廣義上買賣包括了企業投資獲得的原始股,進而才會衍生出限售股送轉配股的賣出;狹義上買賣則僅指按照公允價格買賣有價證券,而通過股權投資等其他方式獲得的股票則不屬於買賣,這也是雙方爭鋒相對的焦點。”劉俊海認為,由於條例並沒有明確金融商品買賣是否包括取得股票或其他證券的具體形式,造成徵稅過程中企業對納稅條款的理解出現較大分歧。

  除了徵稅界定問題之外,在具體操作上,補繳的難度之大也將可能成為此次營業稅徵收調整的問題之一。據熟悉股權投資方面的稅務人員分析,由於上市公司發行價在不同時期發行定價差異非常大,按照上述會議紀要的方法核算,在扣除現金分紅後,除以限售股加轉送紅股後,計算出的買入成本可能會低於企業在上市前實際入股的成本。“如果需要補交5年之前送紅股轉讓的營業稅,一方面涉及所得稅抵扣的重新計算,另一方面部分企業利潤已分配,後續沒有經營也沒有收入來源,這方面的稅務處理將會非常複雜。”

  “創投早期項目非常燒錢,被投企業上市之前的資産流動性很差,大部分投資面臨退出困難的問題,創投基金的主要收益不僅來源於所持被企業上市後的原始股票出售,而且還取決於企業上市後通過持續高增長盈利後獲得轉送配紅股收益。”不少創投企業負責人反映,此前被投資企業為吸引更多投資人來進行並購擴張,往往會採取轉送紅股方式。目前轉送配紅股被列入營業稅範圍,這也意味著企業將面臨一筆巨大的成本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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