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創新需要建立與之匹配的監管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8-22 13:37:00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目前,我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混合方興未艾,“網際網路+”等新業態不斷衝擊金融行業的傳統。如何適應市場變化,建立與之匹配的金融監管機制,是當前亟需思考的問題。
金融創新需要建立與之匹配的監管機制
金融創新的成功建立在相應基礎設施的完善之上
目前,我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混合方興未艾,“網際網路+”等新業態不斷衝擊金融行業的傳統。如何適應市場變化,建立與之匹配的金融監管機制,是當前亟需思考的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近些年來我國金融産品不斷創新、金融業態不斷創新,多元化發展趨勢明顯。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難以適應金融業新情況、新特點,容易産生監管過度,或是監管空白以及監管套利等問題。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既能增強金融創新活力,又能提高監管效能的監管體系。
金融創新是創造並普及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術、新金融機構和新金融市場的行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場體系,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産品。加快金融創新,是當前階段全面深化金融領域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經濟發展轉型的有力杠桿。
業內人士表示,強化金融創新驅動,必須強化和改善金融監管,處理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係。金融監管有利於降低金融創新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一些不適宜的限制性措施或監管過度,又會産生遏制和損害金融創新的消極後果。
那麼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係如何?對此,業內專家稱,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及金融業務的相互融合要求重新審視當前的分業監管,功能性監管將減少機構從事“監管套利”的機會。交易技術的不斷更新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金融機構的産品和服務之間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金融業務互相融合是大勢所趨,分業監管的現狀下,這將不可避免導致“監管套利”行為的出現。
相比之下,從用戶的角度看,金融産品的功能得到相對清晰的定義,功能性監管對功能平衡的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保持了一致的對待,因而也就減少了“尋租”和“規制俘虜”現象。
同時,技術的進步使得制度形式變革的頻率加快,功能性監管更加適應當前的形勢。“網際網路+”等新興業態不斷衝擊金融行業的傳統,出現了如P2P、眾籌等新型金融業務,金融機構的業務不確定性增大。以機構為對象的傳統分業監管,難免導致監管真空下的風險積累或監管重疊下的“九龍治水”。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表現更穩定,按照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建立的各項監管政策和監管規則具有更好的穩定性和連貫性,以功能性視角組織監管亦更適應形勢發展。
此外,還有一點值得關注,就是金融創新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公共政策關鍵在於改善基礎設施以支援創新發展。
對此,上述業內專家舉例進行了説明:近期由場外杠桿配資引發的股票市場劇烈震蕩,杠桿在中國證券市場並非新鮮事物,股指期貨也是杠桿産品,但股指期貨上市五年來運作平穩,兩者區別在於股指期貨繼承了商品期貨市場20多年的成熟監管經驗,而場外配資是一個全新的事物,維持其運作的基礎設施(包括制度介面、監管慣例、統計系統等)並不完善,可見金融創新的成功建立在相應基礎設施的完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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