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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邁出關鍵一步

  • 發佈時間:2015-07-20 14:18:30  來源:中國網  作者:莫開偉  責任編輯:張少雷

  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面世,標誌網際網路金融將告別多年來一直“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狀況,將從“野蠻”生長進入規範發展階段,這個被人稱為“沒娘管的孩子”終於有了“規矩”,表明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邁出了關鍵一步。

  縱觀《指導意見》提出的“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五大原則,既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思路,也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指明瞭方向,更為網際網路金融未來發展預留了足夠空間。此次《指導意見》有五大亮點值得稱讚:

  其一,確立了多部門分工負責的共同監管框架,消除了監管盲區,為構建有效社會立體監管體系打好了基礎,避免單一行業過“左”監管導致網際網路金融出現萎縮傾向。這次十部委聯合發文的龐大陣容,在金融監管歷史上尚屬首次,足見監管高層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重視程度,且明確規定央行負責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網路借貸以及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網際網路保險監督管理等等。這種既分工負責、又進行協同監管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模式,有利於推進科學監管,避免陷入單一行業片面監管泥潭,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尤其,《指導意見》中大量鼓勵、支援和創新的要求,更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壯大提供了“法制”依據。

  其二,確立了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合作框架,消除了傳統金融與新興金融行業壁壘和惡性競爭舊習,為兩者融合生長提供了政策“保護”,更有利於倒逼傳統金融業轉型。《指導意見》支援各類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網際網路金融生態環境和産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這些政策規定,既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也有利於倒逼傳統金融機構向網際網路金融靠攏和轉型,實現兩者良性互動發展。

  其三,確立了民間借貸合法化政策框架,既有利於消除民間借貸尷尬局面,更有利於充分發揮網際網路充分擴張民間借貸的金融功能,實現網路借貸便利化、快捷化和低成本化,最終有效滿足大眾創業創新金融需求。此次《指導意見》明確指出,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這條內容以文件明確尚屬首次,大大出乎社會的預料。而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原屬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而此次網路借貸“公開化”、“合法化”,實質已讓一直處於“無監管、無門檻、無規則”等“三無”狀態的P2P有了法律依據。且明確了銀監會為監管職能部門,使網路民間借貸終於有了自己監管“親爹”,使網際網路金融合規發展更有了底氣和動力。

  其四,確立了監管資訊對稱框架,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提供了可靠金融資訊,既消除了網際網路金融盲目發展行為,提高了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健康程度,更為民眾及時了解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風險提供了完整資訊鏈,增強了民眾參與網際網路金融投資理性。此次《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網際網路金融接入央行徵信系統,將對整個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産生非常深遠影響,可大大降低包括P2P在內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徵信成本,使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準確把握全社會誠信狀態,提高投資決策準確性和靈活性,不斷提高規避投資風險能力,使網際網路金融獲得長遠、可持續健康發展動力,更有利於引導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回歸小微、回歸實體經濟金融服務軌道上來。同時,通過提高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資訊披露,使民眾理智選擇網路投資平臺,提高自身投資安全性,真正促進P2P等網際網路行業的“優勝劣汰”。

  最後,確立了資金運用風險防範監管框架,消除了客戶資金與平台資金混淆經營狀態,實現客戶資金與自身資金分賬管理,為防範網際網路金融資金斷鏈及跑路等惡生金融案件發生奠定了基礎,能有效維護金融安全。此次《指導意見》規定從業機構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這一規定,可使資金監管流程更加清晰,監管層對整體資金把握更清楚;銀行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同時也可有效解決過去第三方支付機構嚴厲監管束縛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創新問題。

  但我們同時也要看到,《指導意見》只是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邁出第一步,離網際網路金融立法尚有相當距離,《指導意見》僅僅確立了各部門的監管分工,而相關的監管實施細則尚處缺位狀態。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提出的監管框架存在兩方面的嚴重不足:一是沒有將網際網路消費者保護置於首要地位,而網際網路金融涉及領域廣、人群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對行業發展,而且對社會穩定都極為重要,監管細則或法規制度今後應該將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置於重要位置。 二是各監管部門之間協同監管機制尚未出臺,令人擔憂會出現部門之間各自為政、相互推諉的現象,如果網際網路金融陷入“九龍治水”的監管窘境,最終將影響監管效果。對此,各部門應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把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立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快網際網路金融立法出臺,使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真正有法可依,更有利於推動中國金融改革和中國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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