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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不得因病史拒保

  • 發佈時間:2015-08-21 05:33:2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牛穎惠 羅夢嬌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牛穎惠實習記者羅夢嬌)商業健康保險個稅優惠政策正式落地。昨天,保監會發佈《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型健康險的保額設定不得低於20萬元,並且可以“帶病投保”。

  可實現“帶病投保”

  《辦法》規定,個人購買稅優商業健康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不過,此次公佈的《辦法》未明確扣除限額。

  本次《辦法》的最大亮點在於,“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這意味著投保人可“帶病投保”。

  傳統商業健康險是不允許帶病投保的,尤其是患有重大疾病的消費者,無論治愈與否,在參與普通健康險投保時都會遭遇保險公司拒保。另外,因罹患重大疾病已經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的消費者,也無法二次投保商業保健康險。但在稅優健康險産品中則無此限制,無論健康與否,均可參與稅優健康型保險産品的投保。不過,《辦法》中同時規定,“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

  保額不低於20萬元

  根據此次《辦法》,稅優健康險産品的保額設置不得低於20萬元,且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國家鼓勵發展商業健康險並給予優惠政策,但並不希望保險公司將其作為一種獲利太多的産品。醫療保險賠付率不得低於80%的規定,就是避免一些保險公司將成本和利潤定得太高。以此計算,想要做到收支平衡,保險公司的成本加利潤就不能高於20%。

  此次個稅優惠保險産品對於保險公司的要求門檻較高。對此,保監會方面表示,多數保險公司健康專業性不夠強,相當一部分盯著保額,從一開始提高要求能給未來持續健康發展打好基礎,並舉例稱,包括大病險農業保險等政策性較強的保險業務,對保險公司資質要求都較高。

  彌補基本醫保短板

  傳統的商業健康保險緩解了“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減輕了基本醫保的壓力。但總體上看,作為醫療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業健康保險仍是全民醫保體系中的短板。

  今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鼓勵購買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5月12日,商業健康險稅優相關細則落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以及在各省份選擇一個符合條件的城市,試點實行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新規定

  《辦法》明確了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管理原則,主要包括:

  1.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2.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

  3.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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