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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險個人稅優細則出臺 打破不允許帶病投保慣例

  • 發佈時間:2015-08-19 08:12:3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發佈通知,將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上海證券報昨日從相關渠道獲悉,在徵求完行業內部意見後,《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本週正式下發至人身險公司。

  細則的出臺即意味著,業內期盼已久的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已具備落地的條件。相較徵求意見稿,《辦法》在投保門檻等方面有所放寬,折射出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之間的錯位補充關係。至於具體産品的落地時間,業內人士透露稱“不會等太久”,或尚需解決如何與稅務部門對接等實操問題。

  産品投保門檻較徵求意見稿放寬

  商業健康保險被定義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新型産業,在扶持商業健康保險業發展方面,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而出臺針對投保人的個稅優惠政策,被視為刺激健康保險業買方市場的催化劑。

  具體的産品形態和經營管理方式,在細則中有章可循。從上證報記者拿到的《辦法》來看,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將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並要求在産品設計時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原則。

  這意味著,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將是介於基本醫保和純商業保險之間的一種政策性産品。這在《辦法》中的體現如下: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記者對比發現,相較徵求意見稿,《辦法》在投保門檻等方面有所放寬。主要體現在:其一,原徵求意見稿中設置了醫療保險的年度免賠額及規定終身累計賠償限額和就醫醫院僅限公立醫院普通病房等,但正式《辦法》中規定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並且刪除了終身累計賠償限額和就醫醫院這兩條規定;其二,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下限從徵求意見稿中的“不得低於25萬元”調整為“不得低於20萬元”;其三,關於個人賬戶積累的用途,在徵求意見稿“退休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基礎上,《辦法》又增加了“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這些細節上的調整,折射出由商業健康保險和基本醫保所構成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已初現端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這條規定無疑打破了以往保險業不允許帶病投保的慣例。

  落地時間取決於如何與稅務對接

  “各人身險公司産品研發與設計已經準備就緒,一般來説,細則只要出來後,産品就可以落地,不過由於涉及稅收優惠,可能還需要解決如何與稅務部門對接的問題。”業內人士分析道。

  在部分壽險公司看來,如果費用管控得當,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基本上能保證微利。他們更看重的是,可借此“敲門磚”來刺激非稅優類人身險産品的投保需求。

  但不是所有的人身險公司都能參與此次試點。對於保險公司的經營資質條件,除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於150%”等要求外,《辦法》還增加、細化了一些規定。如對專業人才的配置要求細化為“具有健康險業務從業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於50%,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於30%”。

  為確保試點平穩實施,個人稅優健康險試點將在各地選擇一個中心城市開展,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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