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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買商鋪 誰有最終決策權?

  • 發佈時間:2015-08-20 07:44: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先生在南城經商看中了一處價值800多萬元的商鋪,隨後一位朋友答應共同平均出資買下用於出租。張先生問:兩個自然人合夥購買商鋪,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程式?在出資比例一樣的情況下,誰擁有最終決策權?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勝利: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産可以有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單位共有。購買商鋪在産權登記時可以按照共同持有性質進行登記。為了避免購買後無人決策的不利情況,合夥人雙方有必要簽署一份投資協議,明確規定誰擁有出租、出售的最終決策權,商鋪的收益如何劃分等,並進行公證。文/廣州日報記者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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