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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房從業者:覺得2.5米不好可以不買啊

  • 發佈時間:2015-08-19 16:54: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覺得2.5米不好,可以不買啊。”

  自住房的準業主認為,維權行為只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旁觀者看來,自住房價格本已低於普通商品房,因此建設水準低於普通商品房,或在合同中對購房者做出更多限制,也是理所應當。

  “停車位數量、窗戶大小甚至層高,業主的訴求真的合理麼?就好比你花了毛坯房的錢,然後打著橫幅要求人家給你精裝修,説不精裝修就是侵犯你的合法權利,這沒什麼道理。”房地産從業者王然表示,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開發商有權選擇較低標準建設,“30米的樓,3米一層能蓋10套,2.5米一層就能蓋12套,你説自住房會選擇哪個?覺得2.5米不好,可以不買啊。”

  “目前國家對於建築品質有比較嚴格的規範,比如《住宅建築規範》等。這類規範通常規定都是最低標準,實踐中往往要比這些規定的標準更高一些。即使開發商是按照下限來執行,那麼也是屬於符合規範的行為,不能算違反相關規定。”北京市清華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趙華表示,自住房業主涉及建築標準和建築品質的維權行為,存在一定難度:“按照現行政策,房屋買賣主合同使用的是建委標準預售合同範本,基本沒有太多可以自行添加的條款。在補充協議上,通常開發商也很難同意業主增加新的條件,特別是對開發商進行約束的條款。”

  趙華介紹,從合同法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看,一般法院認為,如果廣告內容具體明確,就變成了要約。只要購房人同意,即使廣告內容沒有明確訂立在合同之中,也應認定為合同內容。

  因此,如果房産公司在建設過程中,違背了廣告宣傳中的承諾,應屬違約行為:“從業主角度來説,可以有兩種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賠償;不解除合同,要求補償。”

  “自住房價格低在於政府讓出土地收益,這不能成為降低房屋品質、存在一系列霸王條款的理由。有差別,也不應是品質的差別,買賣合同的差別。”陳嘉並不同意自住房業主“矯情”的評價,在他看來,業主維權只要在法律框架下,就應該得到支援。

  某種意義上,北京市住建委主任徐賤雲在8月3日接受媒體採訪時的發言,也支援了陳嘉的看法——徐賤雲表示,爭取2到3個月內出臺自住房銷售合同示範文本,做到合同文本統一規範,建立長效機制;同時今後自住房在開通網上申購時,要同步公示銷售合同,徵求申購家庭的意見,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

  可惜一切爭議與承諾,都無法解決於茂們的現實問題——在一個多小時的拉鋸戰後,東洲家園的第一次維權不歡而散,甚至連開發商的負責人是誰,于茂都無法確定。無奈之下,于茂們準備去住建委“碰碰運氣”。

  東洲家園的工作人員,似乎也樂見這一局面的出現:“住建委那邊有四個樓,投訴就去第二棟,你們別走錯了……”

  (文中業主均為化名)

  主筆 吳楠 插圖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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