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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還是“借錢”

  • 發佈時間:2015-08-18 14:29:51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張甲和張乙是兄弟,2000年張乙參加單位房改,購得房改房一套,因為母親年事已高,張乙未在該房屋居住,而是一家人與母親同住。2008年,張甲因為孩子上學和工作原因,入住張乙的這套房改房。2013年,張乙提議想搬回自己家中居住,要求張甲騰房。此時,大哥張甲稱該房屋係其所有,當時房改購房時是他出了10000元錢,是借名購房,雖然弟弟張乙是房産證上的所有權人,但是實際上他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拒不搬出涉案房産。而弟弟張乙則稱當時是向大哥借錢購房。

  解答:本案的關鍵是購房款1萬元是借款還是借名。張甲稱其是實際所有權人,但是沒有相關證據能證明其主張,涉案房産的一切手續以及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名字都是張乙,根據法律規定,張乙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其作為所有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張甲騰房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援。

  至於張乙所稱的二人之間是借款行為,也顯示出了親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往往沒有任何證據,是出於親人之間的信任作出的。中國有句古話:“親兄弟,明算賬”,如果當時借款時書寫借條,還款時出具收條並收回借條,兩兄弟間就不存在這筆糊塗賬了。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找榮凱:0531—88812348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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