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到底傷了誰?
- 發佈時間:2015-08-17 03:32:58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黑龍江農民張全購買問題種子導致鉅額損失,至今沒有得到立案、賠付。8月4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報道後,墾豐種業發佈聲明稱張全購買種子的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與己無關。農民上當,企業“躺槍”,墾豐事件成為業內熱議話題。今天我們請受害農民、墾豐公司,經銷商、工商所、律師陳述、點評該事件的事實、利害,力求多方位多角度呈現其緣起經過、是非曲直。希望全行業藉此思考事件反映出的問題,及早發現、處理危害多方利益的隱患。
本報記者王蔚萍
農民
黑龍江省安慶縣勤勞鎮勤勞村張全
“550畝地面臨絕産我欲哭無淚”
記者:事情的起始是怎樣的,目前有沒有實質性進展?
今年春天,我和幾個一起種地的農民到位於佳木斯市的農墾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董紅玲)買水稻種子,我買的種子有四種:“龍粳31”286袋、“龍粳43”215袋、“龍粳46”143袋、“綏粳3”72袋,每袋70斤,共5萬斤,以每斤2.1元價格付給董紅玲105250元。種子送到後,我發現四樣種子有三樣沒有正規包裝,也沒有種子標簽和合格證,比如用記號筆寫著1的是龍粳31,寫著03011的是龍粳43,我問董紅玲是怎麼回事,她説包裝簡易,所以價格才便宜。
播種前,我做了催芽試驗,發現有兩種種子發芽率特別低,我又給董紅玲打電話,她説龍粳31就是出芽慢,正常播種就是。5月29日,我發現播下的種子沒有長出來,多次聯繫董紅玲,董紅玲一直讓我等,後來就乾脆不接我電話了。
農時不等人,我又買了1萬斤稻種準備補種,但是事先沒出苗的地沒處理,責任沒界定,我沒法補種,於是我在6月中至7月初期間先後找了農業局、工商所、派出所,各部門也都做過筆錄,但事件一直得不到受理。起初,董紅玲曾委託一些人到田裏看過,結論是地力、氣候及存在抑制水稻幼芽生長物質導致,至於是何種物質,報告中稱該物質不詳。從事發到現在已經一個多月了,有的領導主張調解,但經銷商不肯配合,這個辦法行不通。眼見550畝地面臨絕産,我真是欲哭無淚。到現在我的直接損失已達82.5萬元,還不包括後期補買種子的花費和人工投入。
採訪後記:截至發稿前,記者聯繫到張全,他説事情至今無實質性進展,農業主管部門稱證據不足,工商部門已將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登出,公安部門稱需要農業、工商部門移交方可立案。張全説現在是鑒定的最好時機,可是DNA鑒定費用較高,他無力承擔。
經銷商
黑龍江墾區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負責人董紅玲
“這個問題我不回答”
記者電話採訪董紅玲,電話接通後,對方承認自己是董紅玲,當記者表明身份後,董紅玲挂斷了電話。數日前,《焦點訪談》記者向她詢問所售種子來源時,董紅玲的答覆是:“這個問題你們可以到有關部門調查,我不回答。”據張全和墾豐種業説,董紅玲已經一個多月聯繫不上了。
採訪後記:在佳南工商所董紅玲詢問筆錄中可知董紅玲銷售的“龍粳46”包裝袋是從推銷商手中購得的。另外幾種種子是自己繁育的,而親本種子沒有合法來源。據佳南工商所所長欒衛江介紹,經銷商沒有取得生産許可證,無證生産和未審先推等違法行為都是確定的。
企業
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部長鄭玉紅
“蓮江口墾豐與我公司無關”
記者:聽聞此事後,北大荒墾豐種業有什麼作為?2015年8月4日,聽説《焦點訪談》播出一期節目,內容是慶安縣農民張全購買的水稻種子品質不好使其遭受了重大損失。驚聞銷售此種子的商店名稱竟然叫黑龍江農墾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因該種子店名稱中使用了我公司字號“墾豐”,極易誤導公眾,為避免節目播出給我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我公司馬上聲明蓮江口的墾豐經銷店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為此我們專門派專家前往幾百公里之外的查哈陽農場,當面向張全了解情況,張全説就因為該店挂了“墾豐牌匾”,以為是墾豐的直營店才買了這些種子。我們到張全的地裏看了一下,發現有“龍粳31”,該品種我公司在黑龍江墾區享有獨家生産經營權,我公司從未向這家經銷處銷售過該種子,也未許可其生産經營。如果張全地裏的“龍粳31”確實是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銷售的,那該種子店不僅侵犯了我公司的名稱權,也侵犯了我公司的“龍粳31”品種使用權。《焦點訪談》播出後,公司領導和很多員工接到電話問詢,賣“問題種子”的是否是北大荒墾豐的直營店?
墾豐種業在種子行業享有很高的聲譽,多次被國家和省評為中國消費者(用戶)十大滿意品牌、黑龍江省品質誠信單位、中國種業信用明星企業、黑龍江墾區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我公司圖文組合的“墾豐”商標(商標號:572748)2008年至2014年被授予黑龍江著名商標,2013年12月被國家工商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我公司每年都進行市場巡查,以維護市場,打擊侵權行為,但侵權現象總是屢禁不止,行為人也採取種種手段逃避打擊。知道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一事之後,我公司馬上準備材料,向工商局投訴,但得知該種子商店已于7月16日登出。
採訪後記:記者在國家工商總局官網上查到了墾豐公司註冊、馳名商標獲得時間,墾豐公司提到的相關資訊屬實。
工商
黑龍江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佳南工商所所長欒衛江
“登出時我們對事件不知情”
記者:為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註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欒衛江:2012年1月董紅玲註冊成立黑龍江農墾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註冊名稱核準與管轄行政區域內與其他已註冊名稱比對,沒有重復即可准予註冊,我們參照的是佳南工商所管轄區域,當時該區域內沒有墾豐字樣的名稱,所以我們准予註冊,我們認為為墾豐種子經銷處註冊符合有關規定。
記者:通過蓮江口墾豐註冊是否影響對北大荒墾豐種業的保護?
欒衛江:我們認為,為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註冊不存在對北大荒墾豐種業保護不力問題,因為北大荒墾豐種業的馳名商標是2013年12月獲得批准的,而蓮江口墾豐的註冊時間在此之前。關於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稱,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問題,2014年之前我們並未使用可以檢索出其他已註冊商標或商號名稱的軟體,使用這個軟體後,類似問題便再未出現。
記者:蓮江口墾豐經銷處登出時間和簡單經過。
欒衛江:董紅玲于7月14日攜帶登出申請、本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正副本,要求登出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登出理由為“個人原因”。因所需證件材料齊全,本著“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我們當天即為其辦理了登出手續。
記者:蓮江口墾豐經銷處登出是否可以規避責任?
欒衛江:蓮江口墾豐經銷處申請登出在前,《焦點訪談》採訪播出在後,經銷處申請登出時我們對其與農民張全糾紛一事並不知情。而且我們認為,問題是問題,工作是工作,不能連起來看,經銷處如果販賣的是假種子,那他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不會因已登出而逃避處罰。
針對黑龍江省還有多家農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中有墾豐字樣但並不是墾豐種業下屬機構的現象,建議墾豐種業到各地調查一下並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保護,以避免出了事情才想到保護自己的被動局面。
採訪後記:據受損失農戶張全説,他是在6月15日去佳南工商所反映情況的,央視《焦點訪談》節目中呈現了佳南工商所在6月20日對經銷商董紅玲做的詢問筆錄。在蓋有佳南工商所公章的登出公文(複印件)上“經銷處經營期限止”的核準日期是7月16日。
律師
農業部管理幹部學院農業法律研究中心(農業部法律服務中心)張子非
“蓮江口墾豐涉嫌不正當競爭”
記者:黑龍江農墾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以“墾豐”為名,這種情況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是否構成違法?
律師:根據黑龍江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確認“黑龍江農墾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于2012年1月26日登記成立,其性質為個體工商戶;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墾豐”應為該個體戶的字號。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墾豐”字樣在2012年1月26日工商登記之前進行了商標註冊,且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該個體戶在字號上使用了該註冊商標,難免會造成消費者等相關公眾混淆,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如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蓮江口“墾豐”字號登記之前獲取了馳名商標,可以依據馳名商標的有關規定進行特別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禁止權不限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擴展至非類似商品的使用,並有權禁止非商標商業標誌的使用,也就是説相關單位不僅不能在種子行業相同或類別上使用,其他非種子類別也不可以使用,更不能再以“墾豐”為名稱或字號進行登記註冊。
另根據2014年5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該規定明確禁止有關個體戶在字號名稱上打“擦邊球”、“傍名牌”,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黑龍江農墾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的行為給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哪些損害?
律師: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名譽權、所有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人身、財産權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本案中黑龍江農墾蓮江口墾豐種子經銷處的行為可能侵犯了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産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方式。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記者: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怎樣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基於《焦點訪談》欄目的傳播力,“墾豐”假種子事件給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譽造成了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使不知情的第三人誤認為是該公司所為,其財産權及商譽受到損害。該公司可通過法律途徑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該個體戶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比如採取危機公關,即借助此事件進行危機公關,在相關媒體上積極發出聲音,降低負面影響,樹立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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