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安全防範
- 發佈時間:2015-08-13 09:30:54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毛展晨 舒欣
隨著時代的進步、經濟社會的發展,航空運輸逐漸成為主流的交通運輸方式之一。航空運輸有著方便快捷的優點,但同時對運輸安全的要求也更高,這一點在危險品航空運輸領域顯得尤為突出。為減少此類風險,需要從多個環節和角度同時入手,予以保障。
強化貨物交運環節源頭管理
2013年,民航局公佈的17起危險品航空運輸違規事件中,“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將危險品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及“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受到處罰的事件,共計10起,約佔違規總數量的60%。
其實,這樣的情況不僅出現在中國民航,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案例。1973年,美國汎美航空公司一架從紐約起飛的貨機空中起火,在波士頓機場迫降時飛機墜毀,機組人員全部遇難。事後調查發現,這次事故的主要兇手是160隻裝有硝酸的木箱,它們從交運開始就沒有被記錄在危險品交運單上,而是被報備成“電子設備”;然後,裝運人員又忽略了箱子上的標簽,包裝的吸附材料也因為報備而錯用了鋸末,甚至機長也不知道危險品的存在。從貨主未申報,到代理人瞞報,再到包裝上的失誤,經營人對貨物的品名沒有提出任何質疑,並將貨物倒置,最後導致了機毀人亡的慘劇發生。在整個事故鏈條裏,源頭出了問題,也就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直至釀成致命的事故。
顯然,源頭管理是整個航空危險品運輸的基礎所在。在交運環節中,民航企業務必要制定嚴格的查驗程式,無論對於旅客行李托運,或是企業交運的航空運輸物品,都必須嚴格檢查;對於貨運代理商、快遞公司提供的物品和單據,也切忌心存僥倖、不作復核,一定要建立再檢查程式;決不能為了經濟利益而疏忽放縱,甚至協助其矇混過關。
增強制度威懾力
當然,僅僅依託企業對於危險品運輸的自律遠不足以解決問題。嚴格的外部制度約束更加重要。
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明確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對於危險品運輸在飛機上或者機場上造成的危害,即使未釀成嚴重後果,執法部門也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查處,令其受到刑事處罰。唯有如此,才能讓危險品的托運者、代理商和承運者都明白“紅線”所在,不敢超越底線。
此外,在民航企業內部的制度管理中,其約束也不應該僅僅限于已經發生的危險品匿報和瞞報行為,必須對任何形式和內容、哪怕不涉及危險物品的其他匿報和瞞報也進行嚴肅處罰,才能強化制度,防患于未然。
加強安檢環節管理
研發和引入新技術是民航不斷提高安全水準的重要途徑。安檢環節尤其如此。
對於航空貨郵的安檢,除了傳統的人工查看外,還可以引入具有雲計算能力的拉曼軟體。該軟體能夠通過光譜分析一件物品的具體種類,以幫助判斷是否屬於危險品;而利用雲技術——一家民航公司對某類物品的分析資訊,能通過雲平臺被全行業所共用。在市場上,隨著新産品不斷出現,一家民航企業的安檢人員未必能一一了解的情況下,這樣的軟體和雲平臺顯然很有益處。
當然,任何技術都要依託於人,才能有效應用。民航安檢人員本身要對違規運輸危險品的危害有明確的認識,在工作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標準,針對存疑物品進行詳盡檢查,有效地防範瞞報、誤報、夾帶等現象對航空運輸的影響,在必要時將情況反映給上級處理。
做好危險品的接收工作
野蠻裝運也是交通運輸行業的頑疾。對於危險品而言,即使按標準申報、按要求進行了包裝,一旦出現野蠻裝運、損壞包裝,還是會造成新的隱患。一方面,民航企業應該嚴格做好制度管理工作,對裝運人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斷引入新的裝運技術,儘量用設備實現運輸過程的全覆蓋目標,比起督促人員輕拿輕放,這會更加可靠。
此外,危險品的隔離技術、隔離裝置維護技術等,同樣應該不斷加以完善和改進,使裝卸不當造成危險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很多時候,在危險品運輸過程中,往往出發地能很好地執行規定流程,但在收貨地卻因為即將下機而草草了事,但危險品的運輸是以貨品交由收貨人而結束的,最終環節的一時疏忽,也可能成為事故發生的誘因。
按照通常的流程,每一次危險品的運輸,出發地都會給目的地發一份電報,包括運載的危險品種類、數量等情況,而接受地則需要有相關人員進行嚴密的核查和比較,同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而目前,這一部分的落實情況不佳,有的電報很容易成為一紙空文,亟待改進。
要改善這一情況,要以提高航空公司的自覺性為主,以被動的監察為輔,比如可以安排局方監管人員開展不定期抽查,並要求每一份電報都記錄在案,作為第一手資料。
鼓勵公共監督
除了有意的矇混過關外,由於無知導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問題也時有出現;有些旅客在攜帶或者托運物品時,不了解其危險性,而一旦安檢環節出現紕漏,就會被矇混上飛機。
南京航空航太大學學生社會實踐團隊近期在部分民航旅客中開展的一次調查也印證了這一點。在287份有效調查樣本中,僅15%的旅客明確了解哪些是航空運輸中的危險品,其他均為了解程度一般或不了解。能夠清楚磁性物質、乾冰、鋰電池、醫用氧氣瓶4種物品屬於航空危險品的旅客,也分別僅佔被調查旅客總數的54%~75%。同時,有11%的被調查者表示,如果危險品運輸的收費高於普通物品,自己就不會如實填寫。
所以,作為航空公司和機場,有責任通過一切可能的渠道,反覆宣傳危險品的分類、托運要求和不規範運輸的危險,以及一旦違反相關要求可能承擔的嚴重後果,真正做到人盡皆知。其中,那些第一次坐飛機的新旅客更應該成為重點。
在有效宣傳危險品運輸知識的基礎上,相關部門也應該鼓勵公眾參與監督舉報。當旅客發現機場內有危險品被混入普通物品運輸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舉報,一旦查實其可獲得獎勵,以此正向激勵公眾互相提醒、共同監督,關注危險品問題,動員社會力量保障公共運輸安全。(作者係南京航空航太大學學生社會實踐團隊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