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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 發佈時間:2015-03-20 08:31:21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吳丹報道: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和物流産業的快速發展,我國航空貨運市場需求旺盛,民航運輸與快遞業加速融合,導致貨主和銷售代理人謊報、瞞報、夾帶危險品的事件頻繁發生,直接危害航空安全。這一問題引起了民航領域全國政協委員的一致關注。他們在今年兩會期間向大會提交了一份聯名提案,建議在航空企業加強管理、行業部門嚴格監管的同時,從法律層面建立對航空貨運中危險物品運輸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據了解,目前,由於郵政、物流企業向航空運輸企業交運郵件和貨物中把控不嚴,瞞報、謊報危險品、頻繁或大量違規夾帶危險品等現象時常出現。這一方面給機場安檢工作帶來非常大的壓力,另一方面也給航空運輸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這是因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本身有著其固有的特性,其不規範運輸極易引發飛行事故徵候和飛行事故。而且危險品航空運輸涉及多個環節,包括危險品的生産製造,危險品運輸前的分類、包裝、標記標簽等,這些環節均影響到後續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

  實踐中,我國航空運輸過程中因夾帶危險品導致的危險品泄漏、冒煙、燃燒、起火事件多次發生。2013年4月27日,南航深圳—成都CZ3453航班抵達成都雙流機場後,現場搬運人員在卸機過程中發現一箱貨物冒煙。經查,冒煙貨物為一箱鋰電池,托運人申報的鋰電池型號與實際型號不符,並且托運人未按規定進行包裝,導致鋰電池短路引發自燃。如果航班在飛行過程中危險品起火,後果不堪設想。

  國外已多次發生夾帶危險品導致機毀人亡的惡性事件。2011年,南韓韓亞航空公司一架貨機起飛1小時後發現機艙起火,在濟州島附近海域機毀人亡,調查懷疑事故與所載鋰電池、油漆和合成樹脂材料等400公斤易燃危險品有關。

  事實上,我國目前對於危險品運輸危害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已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但由於處罰力度小,從而導致違法成本低、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相關資料顯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中規定,對違規運輸危險物品的處罰上限是15日拘留。而民航規章也對此類行為有所規定,但對夾帶或謊報危險品運輸的行政處罰力度上限僅罰款3萬元。

  除行政處罰力度小外,目前針對此類現象還存在刑法適用困難的問題。按照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需要以發生重大事故為前提,但實踐中危險品運輸本身多是合法的,難以適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提到的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

  基於上述原因,民航領域政協委員建議公安部等部門在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時加大第三十條的處罰力度,並增加罰款作為處罰手段,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修改司法解釋降低目前危險物品肇事罪“造成嚴重後果”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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