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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 發佈時間:2015-08-12 05:38:5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愛君表示,《意見》明確網際網路金融要依法創新,而且體現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的監管理念。

  記者:您如何看待《意見》中對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的提法?

  李愛君:《意見》強調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平衡,在鼓勵創新的同時,進一步明確要依法創新。《意見》從保護和堅決打擊兩個層面維護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的法治化。如強調了網際網路企業依法合規設立網際網路金融平臺。這是對一直以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創新的旗號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的漠視和突破禁止性法律規定的有力回應。

  另外,《意見》明確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是金融,而且指出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特徵還是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這也是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記者:對於網際網路金融來説,審慎性的監管方法是否依然適用?

  李愛君:網路借貸、眾籌不是金融機構,既不形成資産業務也不形成負債業務,只是提供資訊服務,因此用審慎性的監管方法是不適應的;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同樣也不適用,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並不包括網際網路金融的各主體,最後貸款人制度是央行對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制度,更沒有對網際網路金融的主體,因此這些制度都不適用於網際網路金融。

  記者:《意見》中體現了哪些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理念?

  李愛君:《意見》中充分體現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的監管理念。這一理念非常適合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理念首先是行為監管。如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各項合法權益,制定公平交易、反欺詐誤導、個人隱私資訊保護、充分資訊披露、消費爭端解決、反不正當競爭等規定或指引;其次,網際網路金融行為能力監管理念。網際網路金融集金融與網際網路的高專業性、技術性、風險性于一身的金融創新,因此投資者要有一定專業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

  記者:《意見》是否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相關業務的內涵、外延和法律性質?

  李愛君:《意見》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及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的定義及內涵和外延。“網路借貸”的定義是採取了分類的方法進行的定義,而且明確了法律性質,進而指出了相應調整的法律規定。個體網路借貸法律性質是民間借貸,平臺是資訊平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這就意味著這類平臺首先受立法和司法監管。廣義的金融監管,不僅指的是行政監管,還包括立法監管、司法監管、國際組織監管、自律監管等。立法監管是最基礎的監管,其次是司法監管,因此要充分發揮立法和司法監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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