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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要求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久押不決

  • 發佈時間:2015-08-08 05:59:5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為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刑事訴訟中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規定,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省級檢察院負責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督辦。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糾正,派駐檢察室承擔發現、預防、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等職責。

  規定明確,派駐檢察室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決的,要及時報告或通知辦案機關對應同級檢察院,對應同級檢察院要及時以本院名義督促辦案機關加快辦案進度。久押不決案件同時存在超期羈押的,與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要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為超期羈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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