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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文規範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

  • 發佈時間:2015-08-05 10: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5日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下稱《工作規定》),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刑事訴訟中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作出具體規定,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根據《工作規定》,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省級檢察院負責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督辦。督辦將指定專人負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為超期羈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

  《工作規定》強調,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糾正,派駐檢察室承擔發現、預防、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等職責。

  《工作規定》規定,派駐檢察室發現超期羈押相關情況後,包括看守所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辦案機關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看守所沒有及時書面報告檢察院並通知辦案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等,可以採取提出口頭或書面建議、以本院名義提出書面檢察建議、以本院名義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進行檢察監督。

  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辦案機關在七日內未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也沒有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手續的,檢察機關要及時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上一級檢察院要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上一級機關通報,並監督其督促辦案機關立即糾正超期羈押。

  根據《工作規定》,派駐檢察室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決的,要及時報告或通知辦案機關對應同級檢察院,對應同級檢察院要及時以本院名義督促辦案機關加快辦案進度。久押不決案件同時存在超期羈押的,與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要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為強化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力度,《工作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看守所進行巡視檢察時,要把派駐檢察室開展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巡視內容。各省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定期對本地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通報。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每半年對全國檢察機關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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