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再調整港口收費政策
- 發佈時間:2015-08-06 15:30:58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費收費政策,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自2015年9月20日起執行。8月4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佈上述通知全文。
這是近一年來,港口收費政策的第二次調整。2014年12月,兩部委對競爭性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簡化港口收費項目,加強港口收費行為監管。其中,要求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乾費、堆存保管費以外,對任何集裝箱、散雜貨港口作業單獨設項,另行收費。
本次通知明確規範船舶使費收費項目、計費辦法和管理方式,文件還以附件形式對航行國際和國內航線船舶使費上限標準作出分項規定。通知要求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提供船舶進出港服務,可收取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圍油欄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以及垃圾處理、供水、供油、供電服務收費等費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取消現行收取的靠墊費,以及引航費中的引航員滯留費和引航計劃變更費,將係解纜費、開關艙費併入停泊費收取。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起碼計費噸由500凈噸提高到2000凈噸,40001~80000凈噸部分、超過80000凈噸部分收費標準(引航距離在10海裏以內)分別降低到每凈噸0.45元、0.425元。節假日、夜間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行引航和拖輪作業的,引航費、拖輪費加收的比例降為45%。鼓勵港口經營人在不超過按拖輪馬力、作業時間確定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根據接受拖輪服務的船舶噸位、船長、進出港次數等情況綜合計收拖輪費。歸併後的航行國內、國際航線船舶停泊費收費標準分別調整為每日每凈噸0.08元、0.25元。
對船舶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以上述調整後的收費標準為上限,圍油欄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以現行收費標準為上限(具體水準詳見附件),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範圍內,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通知還降低了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到每噸0.25元。徵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通知同時要求,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不得擅自增設船舶使費收費項目,不得超過上限收費標準計收船舶使費。要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具體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要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只收費、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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