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認為所購保健品中不該含蜂蠟 向藥房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8-05 22:28:00 來源:今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消費者在藥房買了兩瓶番茄紅素軟膠囊用於保健,看了説明書後卻發現該産品中含有蜂蠟,其遂以該成分不該出現在這類産品中為由起訴藥房索十倍賠償。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消費者提出涉案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證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訴求。
據女青年劉某稱,她為了自身保健需要于2014年11月5日在本市一家藥房花438元買了兩瓶番茄紅素軟膠囊。劉某在服用前閱讀産品説明書發現,該産品成分中含有蜂蠟。而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蜂蠟只能用於糖果和巧克力中。據此,劉某認為,該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添加劑使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所以,起訴請求上述藥房及其上級公司返還其貨款438元並給付十倍賠償4380元。
對此,二被告辯稱,涉案番茄紅素軟膠囊是其公司從一家貿易公司進口的産品,這家貿易公司具備進口此種膠囊的資格和許可權,並依法辦理了各項進口審批手續。涉案産品經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合格,並依法取得了《衛生證書》,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此外,該産品使用蜂蠟符合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國家標準》及其他現有法律法規,並不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法,不會對人體造成損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出涉案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規定,證據不足。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法官説法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蜂蠟作為食品添加劑是否只能使用於糖果及糖果和巧克力製品包衣,而不能用於其他食用産品。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國家標準》雖對蜂蠟可用作糖果及糖果和巧克力製品包衣作出規定,但並未對蜂蠟不能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食用産品作出禁止性規定,不能就此推斷蜂蠟的食用範圍僅限于糖果及糖果和巧克力製品包衣。此外,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書,准予銷售、使用。涉案産品已經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為合格産品,所以認定符合我國食品衛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