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申報表7月1日起啟用新版
- 發佈時間:2015-08-05 06:29:29 來源:大連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巴家偉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的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啟用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為方便納稅人能夠及時了解最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相關規定,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篩選了納稅人諮詢較多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我公司總機構在大連,2014年在瀋陽設立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何時報送?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為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將本表加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之後的複印件,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報送。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本表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將本表加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之後的複印件,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報送。
問:2015年3月1日開始經營和5月1日開始經營的納稅人,在2015年7月填寫申報2015年第二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稅款所屬期一項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稅款所屬期”一項為,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屬期月(季)度最後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稅款所屬期”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根據上述內容規定,2015年3月1日開始經營的納稅人,在2015年7月填寫申報2015年第二季度A類申報表時,稅款所屬期一項應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而2015年5月1日開始經營的納稅人,在2015年7月填寫申報2015年第二季度A類申報表時,稅款所屬期一項應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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