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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説《統計法》:遲報統計資料遭處罰

  • 發佈時間:2015-08-05 06:29:28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介紹

  某企業是一家房地産企業,在所在區同業企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該企業應于2014年3月15日前在網上填報相關統計報表,但企業到期未報,影響了全市報表的數據品質及上報率。3月16日至18日,區統計局對該企業進行了多次電話催報,但該企業統計員以不在大連、無法報表為由拒不報送,甚至一度拒接電話。3月19日,區統計局執法人員來到該企業,對企業負責人和統計員進行了批評教育,並下達《統計資料催報通知書》,要求企業在通知書規定期限前補報統計資料。該企業這才意識到遲報行為的嚴重性,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匯總數據準備補報。3月20日,該企業負責人攜帶有關資料到區統計局辦理了補報手續,並保證今後不再出現類似情況,區統計局視情節對該企業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專家解讀

  《統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警示

  此次針對遲報統計資料行為進行處罰,目的是警示企業,要按照統計報表制度規定,按時填報統計資料,保證統計報表及時上報以免影響全市整體數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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