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佈引熱議
- 發佈時間:2015-08-03 16:20:00 來源:瞭望 責任編輯:羅伯特
“規治”網際網路金融
《意見》更多體現為“承前”,即落實政策層提出的合理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思路,但在“啟後”方面還需要不斷進行更加深入細緻的探討和完善。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一備受矚目的政策終於落地。可以看到,伴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對於金融業的衝擊日益凸顯,現有的政策與規則越來越難以涵蓋各種新興組織、産品和業務,也出現了大量創新的“空白區”和“灰色地帶”,因此進行監管制度的“打地基”就變得非常迫切。
《意見》出臺後引起了各方的廣泛熱議。就其內容來看,既有一些原則性的描述,也存在許多頗具建設性的亮點。應該説,在各方認識和監管思維一直存在模糊的情況下,《意見》出臺意味著“後網際網路金融時代”的到來,即進一步明確各類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的基本遊戲規則,努力實現金融創新、服務效率與風險控制、安全穩健等目標的協調。
需要看到的是,雖然《意見》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中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策空白,但是從“承前啟後”的視角來看,該意見更多體現為“承前”,即落實政策層提出的合理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思路;但在“啟後”方面還需要不斷進行更加深入細緻的探討和完善。
“築基”網際網路金融制度建設
就《意見》的作用來看,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為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制度建設打下了第一塊“地基”。眾所週知,各國面對各類網際網路金融的新業態,都在不斷探討制度規則的完善或者創新。在我國,由於法律層面本來就存在諸多“缺失”,因此在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中,産生了更加複雜的矛盾。雖然《意見》只是體現了政府的政策導向,還談不上是“基本法”,但也表明瞭許多網際網路金融業態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將逐漸被扭轉。
其次,重在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中的“效率”與“風險”平衡。一方面,網際網路資訊技術確實對於提高金融運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覆蓋服務“長尾”人群等,都有積極作用,因此鼓勵創新符合主流趨勢。另一方面,技術變革有可能給金融穩定帶來諸多新的挑戰,同時我國還有市場化轉軌期的“制度套利”問題。因此,如何把握好效率與風險平衡成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關鍵。
還有,突出了網際網路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性。《意見》除了對不同的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加以詳述,更強調了包括信用基礎設施、財稅政策、資金第三方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環境要素的建設,這些都是制度“地基”中最重要的“成分”,也是整個金融市場化改革所共同面臨的難點與挑戰。
監管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
當然,《意見》本身還有一些不足之處。例如對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界定還需要商榷、有些規定與國際主流監管思路還有不協調的地方、有的政策重點和方向尚需探討等。進一步來看,為了有效構建網際網路金融的制度與監管體系,在《意見》的基礎上,可以在如下幾方面繼續加強和完善。
首先,是向上加快避免法律制度和技術規則層面的不足和缺失。一方面,例如在P2P網貸和股權眾籌快速發展的背後,雖然出現了一些優秀的本土機構,但也有大量民間非法集資和影子。要充分解決披上“網際網路外衣”的這些“灰色”乃至“黑色”的融資活動,還需要包括《放貸人條例》在內的民間融資基本法的約束與保障。再如,新興電子支付的快速發展對各國監管者都帶來巨大挑戰,而無論是從整個支付清算體系來看,還是從電子支付工具帶來的深遠影響來説,都需要更加完備的上位法支撐,以此來協調支付清算領域的低層次規章和混亂的概念範疇。另一方面,以新興電子支付為例,未來加以完善的重心不在於令人眼花繚亂的支付産品,而是背後的“軟硬體”技術規則在國家層面的協調統一。
其次,是橫向的兩手抓。一方面,是推動多層次的監管協調機制建設。我們仍然認為現有的“歸口管理”模式不一定最佳,但是在既定格局下,加強部門協調就成為重中之重。實際上就許多網際網路金融業態來看,都難以簡單納入到現有分業監管框架之中。無論是積極蓬勃的有益創新,還是“挂羊頭賣狗肉”的灰色創新,過去都主要發生於不同監管部門的視線交叉或空白領域。就此而言,如果下一步的細則落實變成各監管部門“各管各的孩子”,顯然難以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另一方面,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應該以自律監管為重中之重。因為一方面,制定和完善法律予以約束往往是最終不得不採取的手段,其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另一方面,在各國都面臨網際網路金融形態不斷變化的時代,“一步到位”的規則顯然難以形成,更需要以自律來構建良好的發展生態環境。
再者,是向下促進分類監管細則的落實與深化。一方面,需要進一步細分不同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具體監管思路。我們看到,《意見》尚未理順和覆蓋現實中混亂的網際網路金融概念範疇,實踐中有諸多的組織機構、産品、渠道等要素摻雜在一起,各自的業務運作與風險特點差異較大,難以進行一致性監管。對此,還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業態劃分基礎上,進一步落實相應監管細則。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監管細則的制定必須跳出監管主體分割、圍繞機構對象的傳統思路,真正以功能監管、業務監管為主,通過加強監管協調和配合,真正解決網際網路資訊技術所導致的混業型金融創新帶來的潛在風險與不確定性。
另一方面,是監管的層級下沉。當前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構建中央與地方的多層次監管體系。在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中,許多組織形態都體現出類金融機構的特徵,而且其業務更需要紮根于服務地方的“小而美”。目前許多地方也把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作為地方金融改革的抓手之一。實際上,當前許多投融資類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無法納入到現有自上而下的監管框架中,而且各地方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地方金融監管機制的介入也非常重要,重在明確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護航網際網路金融發展
我們看到,《意見》強調了“網際網路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這也引起了一些爭議。我們認為,本質之爭的意義並不大,從大的思路來看,未來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中,需要充分關注如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網際網路資訊技術使得傳統金融業的邊界進一步模糊,逐漸從機構為主向業務産品與功能為主的時代轉換。在金融中前臺層面的混業經營尚存疑慮時,在産品與服務層面已經出現了融合,這也給監管帶來新的壓力。
二是各國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情況千差萬別,但是關鍵在於儘快根據情況完善和制定規則,然後再逐漸加以完善。如果長期處於制度空白狀態,則必然帶來各種“亂象”。這也提醒了我們,在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制度建設中,應更加注重確立規則的及時性而非完美性。
三是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迄今為止的主要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存續空間,更主要是對原有金融體系的“短板”彌補。尤其對金融發展一直“量大於質”的我國來説,推動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不在於規模、數量,而在於最終的服務功能落實,尤其是與普惠金融目標的結合,而不應強化現有金融體系的不足與缺失,更不是使得諸多新型金融機構被主流金融體系“收編”後,也變成“大而不倒”的“巨無霸”,從而離普惠、小微越來越遠,變成大資本的遊戲對象。
四是在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中,其根本動力有技術和制度兩條主線,前者具有長期效應,後者則具有中短期效應,需要區分二者所引發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從而更有效地進行監管應對。
五是進一步強化信用機制建設,這是改善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狀況的重中之重。在金融信用環境與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面,我國一直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短板問題。應該説,在金融運作中的很多矛盾問題,如中小企業融資難、消費金融發展不足、網際網路金融組織不夠規範等,在某種程度上都可以歸因于信用體系的缺少,包括商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當然,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的影響下,可以充分利用大數據手段來更好地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信用服務能力的大幅提升,這不僅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與發展,同樣也會給現有金融業態帶來積極作用。
最後,還需要看到的是,《意見》的重點之一,也是著力推動傳統金融業與新興機構在同一起跑線上共同致力於創新。對於銀行業機構來説,也迎來新的機遇和挑戰。一方面,是可以更加有效地參與到新興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業務中。現在之所以有些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存在監管套利,就是因為存在不合理的“雙軌制”,如傳統金融體系受到過度金融管制。《意見》有助於適度提高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創新空間,既然認為銀行類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那麼這種思路轉變,同樣也有助於在改革的過渡期內,實現平等競爭秩序的形成。通俗地説,也就是在創新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發展中,相對現實的選擇應該是對銀行稍微松一些,對無序的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稍微嚴一些,從而達到新的利益均衡。
另一方面,傳統銀行業機構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來進行業務與産品的優化升級,也是重中之重。尤其對於綜合實力強的大銀行來説,更需要適應移動互聯網時代的來臨,充分組織自己的資源、渠道、數據優勢等,打造面向居民與企業的移動金融服務超市。當然在此過程中,銀行業可以與網際網路企業展開更積極的合作,實現資源與優勢互補,達到網際網路時代的新型産融結合。□文/楊濤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所長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