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電梯安全監管保障群眾生命安全
- 發佈時間:2015-08-03 10:57:00 來源:人民政協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電梯安全事故接連發生,成為社會熱議和關注的話題:7月26日上午,湖北荊州市安良百貨公司手扶電梯發生事故,造成一名女子死亡;僅僅一天之後,廣西一名男童手臂被捲入扶梯,導致其手臂殘疾;7月30日上午,杭州新華坊又發生一起電梯夾人事故,造成一名女子死亡。保障電梯安全,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容不得半點輕視和馬虎,必須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本期我們特刊載幾篇討論電梯安全問題的文章,希望政府完善立法,加強監管,確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電梯時時刻刻安全運作。
——編者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城市土地資源的日益稀缺,高層電梯樓盤成為房地産開發的主要模式。如今,這些住房電梯紛紛逼近或超過15-18年的一般使用期限。據了解,目前北京市有電梯17萬台,使用年限12-15年的老舊電梯有3萬多臺。電梯的老舊化造成電梯事故頻發,甚至嚴重危及生命安全。據公開資訊統計,2012年我國電梯事故發生36起,其中死亡人數達28人,且有愈演愈烈的高發態勢。
究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生産品質控制不嚴格。當前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老電梯均屬早期産品,設備檔次偏低,品質欠佳,有些基本功能如“到站鐘”被簡化,且進入嚴重老化期,故安全隱患多,事故頻發。
第二,日常維護保養不經常。首先,電梯的使用管理涉及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維修單位等多個主體,多方責任不清晰,難以達成共識,導致電梯維修不及時;其次,由於物業公司資金不足,房屋專項維修基金一時難以到位,造成電梯往往“帶病運作”;三是電梯使用方管理責任不到位,不能落實“物業單位每天巡查一次、維修單位每15天維保一次”等要求,年檢制度缺乏有效監管,檢測的人員往往走過場,從而導致老電梯事故頻發。
第三,維護保養品質不過硬。一些物業公司出於成本考慮,往往選擇維修成本便宜,但維護操作不很規範的單位進行電梯後期保養,使得維保品質難以保證;現在對老電梯一般都會進行“大修”,但“大修”沒有具體標準,使維保公司的服務品質大打折扣。
第四,電梯“老齡化”嚴重。如果按照15年使用年限來計算,我國相當一部分電梯已經“老齡化”。由於國家沒有文件規定電梯報廢年限,電梯只要通過質監部門的年檢,合格後獲得“電梯使用標誌”即可使用,實際操作中電梯到了使用年限後報廢的很少。這些超期運作的電梯安全隱患很大,僅靠修修補補、換換零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些“高齡”電梯已成為危害群眾生命安全的“炸彈”。
據資料顯示,河北省在用電梯中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達到1083台;廣東東莞6萬多臺運作電梯中,服役15年以上的電梯達1745台,而申請報廢電梯僅60台;福州市使用年限達15年以上的老舊電梯共857台,其中“帶病作業”需維修的414台,需直接報廢的7台。預計近幾年,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電梯數量將會快速增長。屆時,電梯的維修、更換矛盾將會更加突出。
電梯作為高層建築必備的設備,它的運作、維護、檢測、管理,已成為重大民生問題,被廣大市民所關注。為此,政府應該通過加強立法,制定出臺我國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來加強管理,保障住宅電梯安全運作和群眾的生命安全,並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規範:
一、向開發商收取維修保證基金。電梯一般使用5年左右會出現零部件老化而需要更換;而現實中有的電梯工作2-3年就出現品質問題,這主要是因為開發商購買品質較差的電梯而造成的。所以,監督管理部門應向開發商收取一定的維修基金,這樣對他們能起到制約的作用,保障業主的權益。
二、明確相關單位職責,強化監管。發生電梯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種,生産企業、安裝單位、維保公司、物業單位、甚至品質監管部門,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就需要明確電梯售後服務具體期限及計算起始時間、責任範圍、製造商與安裝者的責任期限等,對他們的職責範圍進行規範化監督管理。
三、規定電梯強制報廢標準。電梯和汽車一樣是有使用壽命的,用到一定的年限就應該報廢。可以對電梯牽引驅動、懸挂裝置、轎廂、門、電氣控制和導軌等主要部件的報廢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老電梯的“大修”也規定具體標準,做到報廢有章可循。
四、將電梯列入強制年檢産品。電梯和汽車一樣是需要維修的,它是關係到人的生命財産安全的高端消費産品,日常它需要有計劃、有目的和嚴格地維護修理。因此應該將它列入強制年檢的範疇,進行強制定期檢修,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對過期年檢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五、設立高層住宅電梯的專項基金。電梯報廢後,更新費用誰支付是一大解決難題。為避免出現多方互相推諉、無人出錢或資金短缺的被動局面,可在住宅小區買賣房屋時設立一定量的電梯專項基金。同時對它的交納、管理和使用作出具體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