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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十四條措施促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

  • 發佈時間:2015-08-03 11:09:53  來源:財政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關於支援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

  財農[2015]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跨越階段,小規模分散經營制約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勞動生産率的有效提高,延緩了農業現代化進程。大力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保障國家糧食和農産品安全、增強農産品競爭力的有效抓手,是強化農業基礎地位、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必由之路,是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保持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為進一步做好財政支援適度規模經營工作,促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財政支援適度規模經營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財政支援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要以提高農業要素配置效率為目標,以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以健全農業生産社會化服務體系為支撐,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統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運用支農政策組合拳,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為豐富適度規模經營形式、提升適度規模經營水準增添新動力,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動農業現代化注入新活力。

  財政支援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財政支援適度規模經營的具體方式,創新支援機制和措施。二是堅持以糧為先。突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在確保農地農用的基礎上,重點支援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産。三是堅持市場導向。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發揮政策和規劃引導作用,依靠市場機制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四是堅持統籌整合。立足現有資金渠道,統籌整合資金,發揮政策合力,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傾斜力度。五是堅持利益共用。尊重農民主體地位,鼓勵其自主參與規模經營,健全利益聯結和風險防範機制,讓農民分享經營收益。

  二、進一步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傾斜力度

  (一)建立鼓勵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補貼政策。經國務院批准,從2015年調整完善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三項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農業“三項補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中央財政提前下達的農資綜合補貼中調整20%資金,加上支援種糧大戶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統籌用於支援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補貼資金重點支援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也可採取貸款貼息、現金直補、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等方式,支援發展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二)構建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機化扶持政策。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支援符合條件的地方,根據糧棉油糖主要農作物適度規模經營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對糧食規模經營主體和農機合作社,優先給予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農機作業補助,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鼓勵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國家指定類型的作業任務;開展農機新産品中央財政資金購置補貼試點,引導和鼓勵農機生産企業圍繞適度規模經營需求加強研發創新;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滿足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購機和用機需求。

  (三)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資金扶持力度。中央財政安排的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農業科技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等扶持農業生産類資金,向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成效好的省份重點傾斜,加大績效獎勵力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上述資金時,要將資金的增量部分和績效獎勵部分主要用於支援適度規模經營,重點支援改善農業生産條件,提高農業科技與裝備水準等。中央財政安排一部分農業科技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圍繞水稻、小麥兩大口糧作物,支援探索農業發展新業態,推動一二三産業融合。探索安排一部分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引導各地統籌安排相關涉農資金,專門用於解決適度規模經營面臨的突出問題。

  三、著力促進新型經營主體提升適度規模經營能力

  (四)推動財政支農項目與新型經營主體有效對接。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明確條件,擴大範圍,規範程式,將更多的財政支農項目交由新型經營主體承接,使其更加廣泛和深入地參與財政支農項目的建設、運作和管理。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産轉交新型經營主體持有和管護,為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有利條件。在農田水利設施産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作管護機制試點中,鼓勵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項目法人參與項目建設管理。鼓勵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單獨申報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逐步推動建立新型經營主體徵信體系,為市場運作和政策扶持提供基礎資訊支撐。

  (五)創新推動農民合作社發展。進一步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援力度,優先支援從事糧食等規模化生産的合作社發展。系統總結財政支援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經驗,充分發揮創新試點的典型示範帶動作用,大力推廣與金融社會資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政府購買服務等有效措施,探索和推廣財政支援合作社發展的有效途徑。

  (六)扶持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發展。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重點支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産的規模適度的家庭農場發展。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加大對種養大戶等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的支援力度,支援實施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吸引年輕人務農種糧。

  (七)支援農墾發揮適度規模經營排頭兵作用。大力支援農墾改革發展,以推進墾區集團化、農場企業化改革為主線,依靠創新驅動提高綜合生産能力,轉變發展方式。加快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推進資源資産整合和産業優化升級,全面增強農墾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

  四、支援引導有利於適度規模經營的體制機制創新

  (八)支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深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為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條件。支援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

  (九)創新規模經營的有效實現形式。引導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或農民合作社以“訂單農業”等方式實現規模經營。進一步創新農民合作社發展模式,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勵承包農戶開展聯戶經營,引導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擴大生産經營面積,解決土地碎片化和産出能力低下等問題,推動集約規模經營。

  (十)加快農業生産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採取財政扶持、信貸支援等措施,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加快培育多種形式的農業經營性服務組織。支援開展政府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機制創新試點。總結推廣財政支援農業生産全程社會化服務和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試點經驗,促進供種供肥、農機作業、農技推廣、生産管理和産品銷售等生産經營的組織化和統一化,提高區域規模經營效益。積極支援推進氣象服務融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落實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各項政策,提高其為適度規模經營服務的能力和水準。

  (十一)促進産業融合發展帶動規模經營。圍繞發展地方農業特色産業、主導産業、優勢産業,完善財政扶持政策,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業規模經營者向二三産業延伸,推進農牧結合和草畜配套,發展林下經濟,鼓勵發展農業生産性服務業,促進一二三産業融合互動。通過扶持産業化企業帶動農民發展,促進市場導向和農民規模生産的趨同一致,使農民合理分享二三産業的規模收益和增值收益。鼓勵各地統籌整合財政扶貧資金及其他支農資金,大力推動貧困地區優勢特色産業實現規模化經營,並積極探索資産收益扶貧,將財政投入所形成資産量化折股給貧困人口,幫助貧困人口脫貧致富。

  (十二)加強財政與金融的協調合作。推動組建以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快構建覆蓋全國的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路,完善銀擔合作機制,為適度規模經營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積極推動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繼續發揮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支援力度。創新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機制,靈活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償、融資增信、創投基金等方式,幫助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支援開展針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生産訂單抵押、保單抵押、行銷貸款等試點。加大對現代農業保險的支援力度,重點支援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大宗農産品,研究將三大糧食作物制種保險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目錄,積極開展農産品價格保險試點,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有效提高對適度規模經營的風險保障水準。

  五、改進和加強涉農資金使用管理

  (十三)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確保把用於支援適度規模經營的各項資金落在實處。建立健全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將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發展成績突出的地方和經營主體的獎勵力度。

  (十四)加大財政支農資訊公開力度。將支援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的各類政策制度、資金項目、實施績效等資訊,採取網站、電視、廣播、板報、公告等多種方式進行公開公示,將政策資訊準確地傳達至政策對象及有關群體,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作,推動形成支援多種適度規模經營的強大合力。要按照上述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方案,主動牽頭或配合相關部門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積極提供有效的財力保障。要加強跟蹤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基層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認真總結和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良好氛圍。

  財政部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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