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的事大家協商
- 發佈時間:2015-08-02 05:59:31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一些讀者來信表示,城鄉社區協商用群眾習慣的方式來解決群眾身邊的問題,“居民的事居民議,大家的事大家辦”,以平等理性協商達成共識,有助於促進基層群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協調平臺為群眾解疙瘩
日常生活中,鄰里之間難免磕磕碰碰。前幾年,有的農村由於宅基地、修路等原因,村民之間引發了一些矛盾,由於未能及時解決,鬧到鄉法庭,法官一時也調解不了,影響了鄰里關係。
許多情況下,朝夕相處的村民之間並沒有多大的矛盾,就是缺乏有效協調與溝通。近年來,一些地方通過設立“群眾説事日”機制,建立通過協商平臺,讓群眾自己給自己解疙瘩,可以説是社區協商的一種有益嘗試。最近,中央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城鄉社區協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為穩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指明瞭方向。要讓政策得到更好執行,更具有針對性,還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抓好協商規範化建設。可由專人建立臺賬,上級黨委政府定期派人組織或者參加,既能保證常年不間斷,也能較好地保證村民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化解。
二是抓好協商關鍵環節。從村民住房、鄰里糾紛等一家一戶的小事,到修路、打井、經濟發展等村裏的大事小事,都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找到群眾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從而更好地解決社區居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是抓好協商支援保障。對於群眾一時解不開的思想疙瘩、政策難題,應由黨員幹部現場解答,或者記錄在案,請有經驗的老同志進行調解,或者由上級、專家進行答覆。在協商過程中,既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又要緊密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做到靈活性與原則性相統一。
(河南省監察廳五室 申國華)
民間智慧變為制度成果
常言道,有事好商量。農村社區,有了矛盾糾紛如何才能做到好商量?近日,中央《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提出了協商解決社區矛盾糾紛的具體措施,為“有事好商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社區是社會的基礎單元,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利於就地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化解矛盾糾紛,也是發展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的體現。要激活農村法治建設,只有發揮“本土資源”,才能將“好商量”的民間智慧轉化為制度成果。
首先,要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村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對村幹部而言,要敢於為群眾辦好事、做實事,從而讓群眾相信幹部,遇到難題主動與幹部商量。同時,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群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其次,要健全規範管理機制。實行服務承諾、政務公開、辦事高效的規章制度;建立重大決策議事制度、一事一議制度、月例會制度,使村民自覺地參與到本村事務管理之中。樹立“人人都是主人”的新觀念,逐步推動農村社區管理走上制度化、規範化、正常化的軌道。
再次,要在發揮典型引領上下功夫。圍繞文明村鎮建設,明確標準條件,樹立村莊社區典型。以促進鄉風文明為目標,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培育典型,示範推廣,為精神文明建設注入活力。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袁壯志)
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社區
我是一名基層法制工作者,對用協商辦法化解群眾矛盾糾紛深有體會。近年來,我們貴州省赤水市綜治、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門在基層設立聯調室,聘請當地有名望、懂法律、責任心強的老黨員、老幹部等擔任人民調解員,對一些尚不構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糾紛進行協商調解,有效化解了群眾糾紛矛盾。
根據農村基層群眾工作的特點,筆者認為要更好地實施《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以解決。
一是建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社區設立協商調解機構,匹配資金,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人,積極參與到地方矛盾糾紛協商調解中來,對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進行化解,切實為地方黨委政府分憂。
二是建議吸收在當地有名望、懂法律、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群眾代表等,擔任城鄉社區協商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當地熟悉風俗民情、接地氣的優勢,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力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應加強培訓,提升協商調解員的理論水準和化解矛盾糾紛能力,讓他們能熟練掌握並運用協商的方法和程式,對城鄉社區發生的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化解,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社區,從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貴州省赤水市公安局政工室 王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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