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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障社區“有事好商量”

  • 發佈時間:2015-08-02 05:59:3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利於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引起各地讀者的廣泛關注。

  江蘇省射陽縣城市管理局的宋玉成認為,當前我國農村矛盾糾紛也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的特點。堅持鄉村民主協商,必須做到平等議事、公開議事、規範議事。

  安徽省潁上縣交通運輸局的朱波建議,各地基層社區要建立協商監督組織,厘清社區協商團體職責與各級機關、團體關係,依法依規進行協商監督。有關部門要賦予其相應的權利,撥付必要的工作經費,實現責權利相統一,建立協商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群眾的利益。讓社區協商成為和諧穩定的“減壓閥”,社會和諧的“催化劑”。

  江西省南城縣縣委宣傳部的彭國正認為,可以借鑒南城縣上塘鎮上舍村“説事拉理理事會”等群眾組織機構的經驗,在出現問題時快速協商調解,不讓小事拖拉成大事件。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四師62團的顧文革認為,應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機制創新,用制度來保障協商,共建宜居社區。同時,要開展宣傳活動,以居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宣傳,提升群眾參與社區管理工作的積極性,監督社區工作的盲點,加速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機制進一步完善。

  中國農業銀行山東省高密市支行的單立文認為,加強社區協商,有利於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化解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各地在執行《意見》時,既要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要堅持原則,依法協商。

  黑龍江寶清農墾八五二的郭明軍認為,社區事務要在保障人民群眾利益不被侵害的前提下,進行理性協商。要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準確表達群眾訴求。

  雲南省宣威市文興鄉黨政辦的周均虎認為,作為農村基層組織,應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願,積極建立健全村務“一事一議”制度,完善村務“一事一議”長效機制,切實搞好村務公開,全面推行民主管理。

  遼寧省朝陽市肖家村黨總支的魏文祥認為,城鄉社區既要厘清責任,又要創新管理方法,建立長期的城鄉社區民主協商機制,用制度來保障社區協商機制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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