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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建設

  • 發佈時間:2015-07-28 09: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韓秉志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在此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構建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

  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之後,中共中央日前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對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組織領導等作了系統的規定。對此,專家分析指出,當前城鄉社區協商正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並賦予基層民主政治新內涵、新品質、新空間,成為基層民主建設的新常態。

  城鄉社區協商蓬勃發展

  華中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院院長唐鳴認為,協商民主、城鄉社區協商並不是舶來品,而是生長並長期存在於中國的一種民主形式,具有突出的傳統優勢和鮮明的本土色彩,可以説就是中國大地上生長出來的民主經驗。

  隨著實踐探索的深入推進,協商民主在黨的若干重要文件中逐漸被明確界定和強調。華中師範大學農村綜合改革協同創新研究中心主任項繼權認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呈現出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趨勢和特徵,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這些傳統優勢得到了更加充分的發揮。

  華中師範大學城市社區建設研究中心主任陳偉東認為,城鄉社區協商的運作呈現出多層面、多類型特徵。通過這些協商實踐,城鄉居民能切實看到協商民主的作用與成效,極大地增添居民參與的信心和熱情。

  城鄉社區協商推進需要制度化

  專家指出,在城鄉社區協商中必須堅持一系列原則,這是我國進一步做好協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首要的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項繼權説,社區協商中,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主要是“掌舵”,要敢於擔當,成為社區協商的舵手,引導利益相關方沿著滿足群眾意願與要求的最大公約數和形成集體共識的最大公約數的方向航行。

  項繼權同時指出,城鄉社區協商,既需要基層黨組織“掌舵”,也需要廣大居民群眾“划槳”。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引導群眾通過民主協商,來表達社區需求,來討論社區問題,來開發社區資源,來開展自治行動,充分發揮和實現城鄉社區協商在基層群眾自治中的作用。

  唐鳴認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必須遵循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規律。城鄉社區協商必須走法治化的軌道。“城鄉社區協商,最主要的是人民群眾按程式規範,充分表達自己的權益,溝通和協調不同的利益和觀點,通過適當的機制達成共識,形成決議並加以實施。既要保證協商活動依法有序進行,又要保證協商結果合法有效。”唐鳴説。

  實現中國夢的基層協商路徑

  談到城鄉社區協商的意義,項繼權認為,城鄉社區協商是確定和解決城鄉社區真正帶有公共性、緊迫性的問題,實現城鄉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最大化的一種較好方法。

  陳偉東認為,城鄉社區協商是實現居民要求、基層問題向黨和政府反映,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落實的一種較好的途徑。“一方面讓黨和政府真實、真切地了解居民群眾的所思所想,從而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另一方面在基層群眾中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推進各項政策落地生根。”

  “從更加廣闊的角度來説,加強城鄉社區協商,對於推進我國協商民主的廣泛性、多層級、制度化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唐鳴指出,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發生在城鄉社區。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城鄉社區協商應為我國整個協商民主體系的基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必將促進我國整個協商民主體系的發展和完善。(經濟日報記者 韓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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