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網路調度受掣肘 鐵路所有權經營權大門洞開
- 發佈時間:2015-08-01 07: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直苦等民資不來的鐵路,近日終於拋出重磅橄欖枝。
7月30日,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外,國內鐵路所有權和經營權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這可謂是我國鐵路産業領域的破冰巨變,改革力度空前。
不過,一位不具姓名的鐵路專家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意見》儘管看起來很美,但實際操作中或仍存問題。“鐵路運營是一個系統工程,單條鐵路的運營離不開整個鐵路網路,勢必需要和國家鐵路相連接。一旦納入國家鐵路網,車輛調度問題就成為很大的門檻,地方鐵路幾乎都是受制於此,因此即使擁有運營權,也不得不委託各地鐵路局管理。”
地方政府運營不了的鐵路,民資能否順利運營,還需要更有操作性的細則。
放開特權
發改委此次向社會資本發出參與鐵路建設的邀約,可謂誠意十足。
《意見》指出,支援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等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和運營鐵路,向社會資本開放鐵路所有權和經營權。同時,鐵路“走出去”項目也向社會資本敞開大門。發改委表示,重點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以及支線鐵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和鐵路“走出去”項目。支援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投資建設和運營幹線鐵路。
而對按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鐵路項目,還將由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運價水準。這意味著企業擁有一定的定價權,能自主定運價。
此外,還將規範和簡化與國鐵接軌手續,明確辦理時限,積極支援社會資本投資鐵路與國鐵接軌。加強市場監管,要求國家鐵路局加強對運輸秩序的監管,探索建立市場化清算和爭議協調、仲裁機制。
“以前出臺的鼓勵民間投資政策,大多停留在政策指導層面,即使出臺了細則也比較宏觀,民資根本不知道怎麼進入。這次把引入民資的方式,以及退出機制都明確了,這是一個進步。”一位業內人士表示。
2015年一季度,鐵總的負債已增至3.747萬億元,負債率進一步提高到66.2%,而年內尚有數千億投資待完成,呼喚民資迫在眉睫。
此次《意見》還支援鐵路總公司以股權轉讓、股權置換、資産並購、重組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盤活鐵路資産,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鐵路建設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存量資産結構。同時,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運用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方式,通過運輸收益、相關開發收益等方式獲取合理收益。
“鐵路+物業的模式可能是民營企業的一個機遇,民營企業可以參與鐵路的綜合開發,如鐵路、車站周邊房地産、物業等項目。”PPP專家、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教授王守清表示。這樣一來,社會資本既可以通過直接投資參與鐵路建設和運營,又可以選擇資本運作方式不直接參與鐵路建設和運營,投資渠道更寬,模式更多樣。
事實上,近期發改委推出的PPP項目庫中已經包含了一些鐵路項目,個別地方已著手啟動PPP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
等待細則
2014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而此番發改委發佈的這一《意見》,則意味著國內鐵路經營權、所有權向社會資本全面放開。
事實上,國家一直在鼓勵民資入鐵,也出臺了不少的意見,但可操作性一直不高,困擾民資入鐵的“玻璃門”、“彈簧門”始終存在。
“鐵路系統投資大、週期長,其統一運量分配、調度指揮和財務清算的特點,決定了民間資本進入鐵路系統的運營自主權不高。因此,儘管激勵政策一再出臺,但民資仍然積極性不高。”北京交通大學運輸經濟理論與政策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李紅昌表示。
內蒙古伊泰集團是最早進軍鐵路建設的民營企業之一。1988年,伊泰集團就開始修建鐵路,為企業煤炭運輸打開了新通道,解決了鐵路“一車難求”的尷尬狀況,大大提高了企業煤炭經營業績。“對於鐵路,我們的目標是,鼓勵就進入,不鼓勵就摸索。”伊泰集團伊泰股份總經理葛耀勇曾向媒體表示。
然而,在自己出資建設的鐵路線上,很多公司股東會層面就可以解決的事情,地方鐵路局也必須向原鐵道部彙報請示批准,審批過程漫長,最後做出的決定往往與市場情況不符。
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運輸管理研究室主任劉斌認為,民資“入鐵”給人留下的印像是,賺錢的不吸引民資,不缺錢的時候不吸引民資,在這種壓力下積極地引進社會資本投資,但這是單方面的,投資者看不到利益保障,很難回應。
“民間資本是逐利的,要吸引它,必須要説清投資投向哪,怎麼花,怎麼賺。要吸引民間投資,不僅在於鐵路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而且涉及鐵路體制方方面面的改革。而這種倒逼的效果恰恰是深化鐵路體制改革需要的。”北京交通大學教授紀嘉倫表示。
事實上,引進民資後,針對鐵路定價、核算等具體問題,同樣需要出臺法律法規、建立組織機構,使投資項目有法律和機構保障,明確操作規則等。雖然此次《意見》中要求鐵路總公司要抓緊完善清算體系,公開清算規則,健全清算平臺,向社會資本開放相關設施,然而卻沒有給出具體的時間表。民資距離“無壓力”入鐵,還需要一段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