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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全面放開社會資本投資運營鐵路

  • 發佈時間:2015-07-30 18:2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0日訊 7月30日,發改委發佈了《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將全面放開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範圍涵蓋了大部分鐵路領域,重點領域為城際和支線鐵路投資運營。在投融資方式上,明確將利用PPP模式來支援放開鐵路投資運營方面的推廣。

  以下為《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計劃單列企業:

  鐵路是國民經濟大動脈和關鍵基礎設施,加快推進鐵路建設,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是深化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鐵路建設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當前更好發揮交通運輸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作用的意見》(發改基礎[2015]969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對鐵路的投資,拓寬投融資渠道,完善投資環境,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市場競爭,推動體制機制創新,促進鐵路事業加快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開放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

  (一)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全面進入鐵路領域,列入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批准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各類鐵路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外,均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重點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以及支線鐵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和鐵路“走出去”項目。支援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投資建設和運營幹線鐵路。

  二、推進投融資方式多樣化

  (三)支援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等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和運營鐵路,向社會資本開放鐵路所有權和經營權。

  (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運用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方式,通過運輸收益、相關開發收益等方式獲取合理收益。

  (五)支援鐵路總公司以股權轉讓、股權置換、資産並購、重組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盤活鐵路資産,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鐵路建設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存量資産結構。

  (六)拓寬鐵路發展基金吸引社會資本的渠道,擴大基金募集規模。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支援通過設立專項信託計劃和公募基金産品募集鐵路發展基金,各類社會資金和基金投資鐵路發展基金,按照約定獲得合理穩定回報。

  三、完善社會資本投資的實施機制

  (七)做好項目遴選和公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規劃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項目儲備和篩選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項目資訊,優先推薦市場前景較好、投資預期收益較穩定的鐵路項目。對社會資本提出的規劃外項目,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並研究納入相關規劃。

  (八)公開透明選擇投資主體。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競爭方式,公平擇優確定融資實力較強、信用狀況良好、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投資主體。各地向社會公開發佈投資主體選擇公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投資主體。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根據國務院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建設。

  (九)明確實施機構及責任。地方引進社會資本的實施機構應是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事業單位等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工程前期研究、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投資主體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跨省(區、市)項目由相關省(區、市)協商確定實施機構。項目實施方案重點包括社會資本投資形式、投資主體基本條件、建設運營標準、監管要求、項目投資回報機制、投資主體選擇方式、項目合同條款、項目風險、退出機制等內容。實施方案經過評估和批准後,作為投資主體選擇和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必要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

  (十)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投資者要對項目可能産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分析,完善合同設計,建立健全糾紛解決、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各地要根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政府參與方式,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十一)完善退出機制。明確社會資本退出條件,按照有關法律和約定,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範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涉及資産移交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在合作期滿後,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資産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

  (十二)加強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實施機構定期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從安全、服務、效率等方面建立健全評價體系。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政府加大支援和完善監管的依據,激勵社會資本不斷改善管理,推進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準。7月30日,發改委發佈了《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將全面放開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範圍涵蓋了大部分鐵路領域,重點領域為城際和支線鐵路投資運營。在投融資方式上,明確將利用PPP模式來支援放開鐵路投資運營方面的推廣。

  2013年3月14日,隨著中國鐵路總公司掛牌成立,鐵道部拆分實現了實質性的一步

  以下為《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計劃單列企業:

  鐵路是國民經濟大動脈和關鍵基礎設施,加快推進鐵路建設,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是深化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鐵路建設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當前更好發揮交通運輸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作用的意見》(發改基礎[2015]969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對鐵路的投資,拓寬投融資渠道,完善投資環境,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市場競爭,推動體制機制創新,促進鐵路事業加快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開放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

  (一)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全面進入鐵路領域,列入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批准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各類鐵路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外,均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重點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以及支線鐵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和鐵路“走出去”項目。支援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投資建設和運營幹線鐵路。

  二、推進投融資方式多樣化

  (三)支援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等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和運營鐵路,向社會資本開放鐵路所有權和經營權。

  (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運用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方式,通過運輸收益、相關開發收益等方式獲取合理收益。

  (五)支援鐵路總公司以股權轉讓、股權置換、資産並購、重組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盤活鐵路資産,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鐵路建設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存量資産結構。

  (六)拓寬鐵路發展基金吸引社會資本的渠道,擴大基金募集規模。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支援通過設立專項信託計劃和公募基金産品募集鐵路發展基金,各類社會資金和基金投資鐵路發展基金,按照約定獲得合理穩定回報。

  三、完善社會資本投資的實施機制

  (七)做好項目遴選和公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規劃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項目儲備和篩選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項目資訊,優先推薦市場前景較好、投資預期收益較穩定的鐵路項目。對社會資本提出的規劃外項目,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並研究納入相關規劃。

  (八)公開透明選擇投資主體。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競爭方式,公平擇優確定融資實力較強、信用狀況良好、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投資主體。各地向社會公開發佈投資主體選擇公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投資主體。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根據國務院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建設。

  (九)明確實施機構及責任。地方引進社會資本的實施機構應是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事業單位等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工程前期研究、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投資主體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跨省(區、市)項目由相關省(區、市)協商確定實施機構。項目實施方案重點包括社會資本投資形式、投資主體基本條件、建設運營標準、監管要求、項目投資回報機制、投資主體選擇方式、項目合同條款、項目風險、退出機制等內容。實施方案經過評估和批准後,作為投資主體選擇和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必要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

  (十)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投資者要對項目可能産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分析,完善合同設計,建立健全糾紛解決、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各地要根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政府參與方式,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十一)完善退出機制。明確社會資本退出條件,按照有關法律和約定,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範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涉及資産移交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在合作期滿後,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資産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

  (十二)加強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實施機構定期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從安全、服務、效率等方面建立健全評價體系。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政府加大支援和完善監管的依據,激勵社會資本不斷改善管理,推進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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