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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全面開放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鼓勵社會資本進入

  • 發佈時間:2015-07-31 01:3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7月31日電 (記者夏曉倫)日前,國家發改委網站公佈了《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國家鐵路局等五部門聯合下發。

  《意見》提出全面開放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推進投融資方式多樣化、完善社會資本投資的實施機制、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投資環境、加大對社會資本投資的政策支援、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等六大方面內容。

  《意見》還明確了28項具體指導意見,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對鐵路的投資,拓寬投融資渠道,完善投資環境,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市場競爭,推動體制機制創新,促進鐵路事業加快發展。

  《意見》原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

  建設鐵路的實施意見

  發改基礎[2015]1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計劃單列企業:

  鐵路是國民經濟大動脈和關鍵基礎設施,加快推進鐵路建設,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是深化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鐵路建設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當前更好發揮交通運輸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作用的意見》(發改基礎[2015]969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對鐵路的投資,拓寬投融資渠道,完善投資環境,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市場競爭,推動體制機制創新,促進鐵路事業加快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開放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

  (一)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全面進入鐵路領域,列入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批准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各類鐵路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外,均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重點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以及支線鐵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和鐵路“走出去”項目。支援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投資建設和運營幹線鐵路。

  二、推進投融資方式多樣化

  (三)支援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等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和運營鐵路,向社會資本開放鐵路所有權和經營權。

  (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運用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方式,通過運輸收益、相關開發收益等方式獲取合理收益。

  (五)支援鐵路總公司以股權轉讓、股權置換、資産並購、重組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盤活鐵路資産,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鐵路建設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存量資産結構。

  (六)拓寬鐵路發展基金吸引社會資本的渠道,擴大基金募集規模。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支援通過設立專項信託計劃和公募基金産品募集鐵路發展基金,各類社會資金和基金投資鐵路發展基金,按照約定獲得合理穩定回報。

  三、完善社會資本投資的實施機制

  (七)做好項目遴選和公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規劃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項目儲備和篩選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項目資訊,優先推薦市場前景較好、投資預期收益較穩定的鐵路項目。對社會資本提出的規劃外項目,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並研究納入相關規劃。

  (八)公開透明選擇投資主體。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競爭方式,公平擇優確定融資實力較強、信用狀況良好、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投資主體。各地向社會公開發佈投資主體選擇公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投資主體。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根據國務院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建設。

  (九)明確實施機構及責任。地方引進社會資本的實施機構應是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事業單位等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工程前期研究、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投資主體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跨省(區、市)項目由相關省(區、市)協商確定實施機構。項目實施方案重點包括社會資本投資形式、投資主體基本條件、建設運營標準、監管要求、項目投資回報機制、投資主體選擇方式、項目合同條款、項目風險、退出機制等內容。實施方案經過評估和批准後,作為投資主體選擇和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必要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

  (十)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投資者要對項目可能産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分析,完善合同設計,建立健全糾紛解決、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各地要根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政府參與方式,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十一)完善退出機制。明確社會資本退出條件,按照有關法律和約定,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範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涉及資産移交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在合作期滿後,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資産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

  (十二)加強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實施機構定期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從安全、服務、效率等方面建立健全評價體系。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政府加大支援和完善監管的依據,激勵社會資本不斷改善管理,推進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準。

  四、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投資環境

  (十三)切實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依法保障企業自主決策權,不干預企業在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項目施工、設備採購等建設過程中的正常活動。支援企業自主選擇合適的運輸管理方式,有條件的可實行管內自主運輸調度。鼓勵不同投資主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開放各類鐵路資源,實現路網資源共用。對按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鐵路項目,由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運價水準。

  (十四)依法履行投資經營權利和義務。社會資本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項目法人責任。依法承擔安全、品質和環境責任,按照國家關於鐵路運輸服務、運輸調度等相關規定,切實履行運輸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共服務義務,服從國家應急調度和管理。

  (十五)進一步改善國鐵服務。鐵路總公司要抓緊完善清算體系,公開清算規則,健全清算平臺,向社會資本開放相關設施,積極提供技術支援、人才培養和管理服務,實現線路使用、車站服務、技術作業、設施設備維護、委託運輸等各類鐵路社會化服務項目的內容和收費標準公開透明,切實維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

  (十六)規範和簡化國鐵接軌手續。鐵路總公司要進一步規範和簡化接軌審核相關程式和手續,明確辦理時限,積極支援社會資本投資鐵路與國鐵接軌。要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在項目實施前與接軌企業及時協商確定接軌相關工程技術方案,簽訂接軌意向協議,明確接軌驗收標準。合理界定接軌工程範圍和資産界面,因接軌引起的相關改造工程投資,應明確分擔標準,由雙方平等協商,合理分擔。

  (十七)加強市場監管。國家鐵路局加強對運輸秩序的監管,探索建立市場化清算和爭議協調、仲裁機制。各企業要按照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合理收取服務費用,自覺規範價格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各類社會化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監管,規範收費行為,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五、加大對社會資本投資的政策支援

  (十八)推動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社會資本投資鐵路享受國家有關支援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政策,通過開發鐵路用地及站場毗鄰區域土地、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提高收益。支援盤活既有鐵路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新建項目按照一體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統籌建設的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各地要統籌做好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相關規劃,及時辦理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

  (十九)積極做好徵地拆遷等工作。對社會資本投資的鐵路項目,各地要切實負起徵地拆遷主體責任,做好群眾補償安置工作,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條件。在保障被徵地拆遷群眾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允許地方政府以國有土地入股參與鐵路項目建設。社會資本投資的鐵路項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與政府投資的鐵路項目實行同等政策。

  (二十)加強政府資金引導。對社會資本控股的城際鐵路和中西部幹線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可以視情況通過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援。對社會資本承擔的公益性運輸,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建立合理的補償制度。鼓勵各地研究建立相應的政府資金支援政策。

  (二十一)創新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原則支援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建設。鼓勵金融機構為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創新擔保方式,支援利用採礦權、特許經營權等進行擔保貸款,積極探索利用鐵路運輸、土地綜合開發等預期收益進行質押貸款。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作用,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項目的信貸支援力度,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援。

  (二十二)促進債權和股權融資。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籌措鐵路建設資金。允許符合條件的、以新建項目設立的企業為主體發行項目收益債,支援重大項目發行可續期債券。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鐵路的企業通過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增發、資産證券化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鐵路建設。

  (二十三)實行稅收優惠。社會資本投資的鐵路項目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四)加大配套外部電源建設。電網企業要積極支援社會資本投資的鐵路建設,參照國家鐵路配套外部電源建設的辦法,通過電氣化鐵路還貸電價政策補償電網投資。

  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二十五)進一步加快項目核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審核流程,推進建立並聯審批機制和線上審批平臺,明確諮詢評估和核準時限,開闢綠色通道,加快核準進度。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

  (二十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國家鐵路局要強化安全、品質等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檢查、驗收和責任追究,切實維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建設、運營和相關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許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建立健全社會資本投資鐵路市場信用記錄。

  (二十七)充分發揮協商機製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依託鐵路投融資改革和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協商會議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及時研究推動社會資本投資鐵路建設工作。近期重點推進蒙西至華中、長春至西巴彥花鐵路等引進社會資本的示範項目實施。

  (二十八)做好項目跟蹤服務。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對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的服務意識,協調矛盾解決問題。要建立資訊平臺,加強跟蹤指導,掌握項目進展,及時溝通資訊。做好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銀 監 會

  國 家 鐵 路 局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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