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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社會組織地方性法規即將在廣東出臺

  • 發佈時間:2015-07-31 16:40:02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首個針對社會組織的地方性法規即將在廣東出臺了。30日,《廣東省社會組織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接受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條例草案分7章、55條,明確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完善了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加強了社會組織培育扶持、強化了監督檢查。

  雙重管理與直接登記並存

  據了解,廣東省社會組織數量多,門類齊全,截至2015年3月底,經廣東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總數達48721個,居全國第二位。條例草案首先明確了社會組織,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由於這三類組織在功能、性質、登記管理等方面有較大差異,因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實行雙重管理與直接登記並存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成立社會組織須經前置許可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申請登記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目前,這類組織包括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非營利醫療機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博物館等。除此之外的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降低社會組織準入門檻

  對於可以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條例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申請成立社會組織的條件、申請程式和申請材料,還降低了社會組織準入門檻,如取消了社會團體的籌備設立階段;降低對社會組織登記住所的要求,可以是自有也可以是租用;除基金會外,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等。

  對於社會組織的名稱,除了不能與已有的社會組織重名外,條例草案明確要求,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不得用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引起公眾誤解的字樣等。

  在登記時,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規定的應噹噹場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要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公務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條例明確要求,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會團體中的行業協會、異地商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負責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確需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不得領取社會組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利益。

  條例草案還規定,社會組織應當堅持非營利性原則。社會組織的資産和合法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社會組織不得以其資産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擔保和抵押。社會組織負責人、理事、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社會組織資産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將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資産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財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組織資訊不公開將受罰

  條例草案強調了社會組織資訊的公開性,要求社會組織必須定期向組織成員公佈財務狀況、重大活動、工作報告等資訊,向社會公佈章程、登記資訊、組織機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産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公開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及時、便於獲取,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旦違反,將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動,並可以建議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登記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羊城晚報記者 黃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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