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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機制束縛,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

  • 發佈時間:2015-07-30 01:31:35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柯 文

  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聯合修訂、併發布了《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本次《管理辦法》的修訂重在打破束縛創新的科技經費管理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日前,市財政局、市科委從修訂背景、改革亮點、推進落實三個方面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修訂背景

  《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財文〔2010〕 1842號)(以下簡稱“1842號文”)在北京市科技經費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切實保障了各項科技工作的落實與推進。然而,隨著國家和地方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化,科研人員關於經費管理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並集中體現在未能充分體現科研人員勞動價值和經費使用自主權低兩個方面。

  201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要求完善科技經費管理制度;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政府對基礎性、戰略性、前沿性科學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的支援機制;2014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對科技經費管理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議,並要求各部委、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落實;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技術創新行動計劃(2014—2017)》(京政發〔2014〕11號)提出充分發揮項目承擔單位在經費管理方面的決策自主權。

  為了落實國家和北京科技體制改革相關政策,回應科研人員關於經費管理改革的呼聲,市財政局、市科委對1842號文進行了聯合修訂。

  二、改革措施

  《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一條,包括五個方面的改革舉措:

  措施一:擴大勞務費支出範圍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員、項目(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勞務費的開支標準參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承擔單位需建立完備的勞務費分配製度,編制預算時應提供勞務費分配方案。

  針對問題: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投入中存在的“重物輕人”的現象。

  優化方向:一是擴大勞務費可列支的人員範圍,除財政供養人員外項目(課題)組成員可以列支勞務費;二是擴大勞務費可列支的內容;臨時聘用人員的有關社會保險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承擔單位需建立完備的勞務費分配製度,編制預算時應提供勞務費分配方案。

  措施二:優化間接費用管理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以及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根據承擔單位性質,按照不超過項目(課題)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1)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不超過15%;

  (2)經費自理事業單位、企業不超過20%。

  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

  間接費用按項目(課題)統一核定,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明確間接費用的管理制度,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結合一線科研人員的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課題)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針對問題:原1842號文中間接費用5個二級科目的設定過於繁瑣,相關人員難於把握各個二級科目的列支範圍。

  優化方向:一是簡化間接費用二級科目,將間接費用5個二級科目減少為1個(績效支出);二是間接費用比例由三類調整為二類;三是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間接費用對承擔單位消耗的間接成本予以補償,是科技計劃經費管理理念的重大轉變;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增強了承擔單位的管理手段和調控能力。

  措施三:下放經費調整許可權至承擔單位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項目(課題)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産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課題)組和項目(課題)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審批,市科委或相關主管部門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審核。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總額若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設備費、勞務費、諮詢費預算原則上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針對問題:項目(課題)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多種不確定性。

  優化方向:一是設備費、勞務費、諮詢費預算原則上一般不予調增;二是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三是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5個科目如需調整,項目(課題)組和項目(課題)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審批,市科委或相關主管部門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審核。

  措施四:完善結余資金管理方式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五款:對於參加了市財政預算評審的項目(課題),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且市科委對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課題)結余資金由承擔單位按規定在項目(課題)結束後一定時間之內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其他結余資金全部收回,按照北京市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針對問題:結余資金全部收回無法保證科研工作的有序開展,還會導致突擊花錢等不合理使用經費的現象。

  優化方向:對於參加了市財政預算評審的項目(課題),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且市科委對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課題)結余資金由承擔單位按規定在項目(課題)結束後一定時間之內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措施五:完善資金結算方式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課題)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課題),上述支出也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

  針對問題:部分科研人員出現違規使用經費現象。

  優化方向:貫徹落實國發11號文精神,完善資金結算方式,實行痕跡化管理,採用銀行轉賬、公務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

  三、推進落實

  經費改革是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市財政局、市科委將從以下三個方面推進工作:

  一是加大宣傳。通過新聞媒體、政策宣講等多種形式宣傳《管理辦法》,確保專業機構、承擔單位的相關人員充分了解政策,特別是改革的亮點內容。

  二是完善科研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信用將作為結余經費是否可以留用的依據,按照國發11號文的精神,未來還可能作為間接費用列支的依據,因此完善的科研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市財政局、市科委將在《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科研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將信用管理貫穿科技計劃管理的整個過程、關聯各個相關主體。

  三是協助並監督承擔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本次經費管理改革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強化了承擔單位的法人責任制,如要求其建立完備的勞務費分配製度、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審核預算調整,安排結余經費使用等。為此,市財政局、市科委還需要協助並監督承擔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以保證其具備相應的管理和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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