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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土載污”待遏制

  • 發佈時間:2015-07-28 06:00:2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正如藍天不能霧霾如蓋,江河不得污水橫流,大地亦不能厚土載污。“大氣十條”、“水十條”已經相繼發佈,人們翹首以盼的“土十條”何時出臺?

  2015年是第68屆聯合國大會確定的“國際土壤年”。日前,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農業部和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聯合舉辦“土壤與生態環境安全——國際土壤年在中國”戰略與決策高層論壇,密切關注“土十條”進展,共同為土地品質安全問題把脈。

  土壤安全制約糧食安全

  儘管我國糧食生産已經實現歷史性的“十一連增”,但是農業部副部長張桃林依然感到壓力重重,因為糧食安全的源頭保障——土地品質不容樂觀。

  “糧食的連年增收,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水土等農業自然資源高強度開發利用和農藥化肥大量投入使用的基礎上。”張桃林説。2013年我國農業化肥施用量為5912萬噸,按農業種植面積計算化肥用量為321.5kg/hm2,遠高於世界平均水準,分別是美國的2.6倍和歐盟的2.5倍。而我國農藥用量仍然較大,近年來穩定在32萬噸左右,佔世界農藥總用量的1/7。

  “當前支撐糧食生産的各種資源要素和環境生態已繃得很緊。”張桃林説。就耕地土壤品質而言,根據國土資源部2009年發佈的報告和2013年發佈的第2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我國耕地品質整體偏低,耕地基礎地力對糧食産量的貢獻率為50%左右,遠低於歐美等國70%至80%的水準。中低産田佔2/3,坡耕地約佔40%,土壤養分失衡比較普遍。

  不僅如此,不合理的開發利用導致一些地區土壤退化嚴重,如西北地區水土流失及沙化、次生鹽漬化,東北部分地區黑土地變薄,南方紅黃壤酸化加速,設施蔬菜地(大棚)土壤酸化、鹽漬化和連作障礙等退化問題日益突出。此外,還有部分耕地因受到中重度污染已不適宜耕種糧食作物。

  作為人類生存之基的土壤,甚至還成了大部分污染物的主要消納地,品質受到顯著影響。“2014年4月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發佈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品質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環保部副部長李幹傑説。

  “土壤安全問題已嚴重制約國家糧食安全、食品安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進而影響到國家安全和國際履約能力。”中國科協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尚勇強調,圍繞土壤安全,協調發揮土壤的生産功能、環境保護功能、生態支撐功能,既是土壤科學的國際前沿課題,也是我國緊迫的現實需求。

  土壤污染為何難測難管

  “一旦土壤被污染,就不是那麼簡單能恢復的。”李幹傑給人們敲響了警鐘,也道出了土壤治理的難點: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後性和難可逆性。特別是重金屬污染,因為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不可逆轉。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很難恢復。總體來説,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週期長、難度大。

  張桃林認為,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資源環境利用保護和修復治理,目前農業資源環境監測評估方法尚需完善。“由於我國土壤及産地環境在類型和成因上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現行農業資源環境監測評估方法還不完善,監測評估結果往往不能客觀精準反映資源環境真實狀態和趨向,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資源環境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以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為例,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達19.4%,其中重度污染點位佔1.1%;而1999年國土資源部完成的我國中東部主要農耕生産區的調查結果表明,12.1%的土壤存在潛在的重金屬污染風險;農業部2001年以來對一些重點區域耕地土壤先後進行了4次調查,結果則是總超標率為10.2%。“之所以出現上述差異,究其原因,第一是由於調查的目的、方法、採樣點的佈局選擇和採樣密度有差異,第二則是由於評價指標體系尚不健全”。張桃林説。

  “應該加強普查摸底,儘快弄清農業面源污染及土壤退化的類型、範圍、程度與成因,建立國家級面源污染、産地土壤重金屬污染等數據庫,及時掌握農業資源環境狀況及動態趨勢。科學規劃、分類指導,制定國家及地方農業環境污染治理規劃。”張桃林説。

  在污染“測不準”之外,土壤治理還面臨更加突出的難點:“管不住”。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長沈仁芳表示,管理技術落後與政策法律缺失也讓土壤治理難以順利進行。

  “儘管我國在土壤退化阻控和障礙消減方面研發了相應的施肥、水分、農藝、生物、耕作等管理技術體系,但由於不合理的耕作管理措施,導致我國養分資源嚴重浪費,降低了土壤品質,對生態環境也造成威脅。尤其在土壤修復與保育技術體系方面,管理技術與政策法律十分不足。而且至今尚未出臺和建立較為完整的土壤保護與管理政策及相應的法律法規。”沈仁芳説。

  土壤治污立法刻不容緩

  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法規,只有一些相關規定散見於其他有關的法律文件或政策文件中。這些規定存在明顯缺陷。“首先這些規定分散且不系統,往往一部有關的法文件中只有一兩個相關的法律規範,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無法系統有效地進行。其次可操作性不強。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只是原則性、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而對於如何保護土壤環境不受污染,如何對已污染的土壤環境進行整治、修復或改良,並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難以具體實施。此外,這些規定明顯滯後,不能適應目前的要求。”李幹傑強調,加快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緩。

  中央《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優先保護耕地土壤環境,強化工業污染場地治理,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於今年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環保部自2006年起著手啟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工作。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全國人大環資委委託環境保護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草案建議稿已經提交全國人大環資委。環境保護部正會同相關部門抓緊編制全國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李幹傑指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將突出兩個重點、三個環節。“要緊緊抓住農用地和污染場地兩個重點,對症下藥,提出分級分類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能治則治,暫時不能治的抓好風險管控,確保安全利用。”李幹傑説。三個環節即“防、控、治”。“防”就是通過建立嚴格的法規制度,實施嚴格的監督監管,嚴防新的土壤污染産生。“控”就是開展調查、排查,掌握土壤污染狀況及分佈,採取有效手段,防範和控制污染風險。“治”就是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分類施策,在典型地區組織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試點示範,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體系,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李幹傑還透露,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之前,會積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標準和技術體系。先期研究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修訂發佈《土壤環境品質新標準》和相關土壤環境標準,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建立土壤污染與治理修復技術體系,為法律的出臺和實施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我們要用6年到7年時間,使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穩中向好。具體地説,就是使農用地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污染嚴重耕地實現有序休養生息,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污染防治試點示範取得明顯成效。”李幹傑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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