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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參與 促進環境共治

  • 發佈時間:2015-07-28 06:00: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將於今年9月1日施行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作為新環保法的重要配套細則,旨在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暢通參與渠道,規範引導公眾依法、有序、理性參與。用權利激發全社會環保活力,才能真正建立起全社會正能量的行動體系,使環境共治從美好的願望變成現實。

  推動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環境保護,是中央的明確要求,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觀需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作的重要保證”。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原則,並對“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進行專章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提出要“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及時準確披露各類環境資訊,擴大公開範圍,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正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具體要求、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期待和參與環境保護事務的熱情之下應運而生的。

  此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實踐不僅為《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的制定提供了豐富養分,也讓其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從成功舉辦圓明園聽證會這樣的標誌性事件開始,環保部門先後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關於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關於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均對公眾參與作出了明確規定。

  與此同時,在地方層面,河北、山西、瀋陽、昆明等地相繼出臺了關於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條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規,對本地區公眾參與的範圍、形式、內容、程式等方面都有詳細規定。

  在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恰逢其時,進一步明確和突出了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使之得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環境保護是全社會的事”已經成為共識,但僅有共識是不夠的,共識要在行動中兌現。為此,要加大資訊公開力度,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積極宣傳、推動公眾履行環境權利和責任,建立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決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機制,擴大公眾環境參與權。善於利用網路資訊化平臺與傳播力量,加大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政府環保工作、企業排污行為的監督與評價,強化公眾環境表達權和監督權。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賦予公眾環境訴訟權。通過一項項具體“行動指南”,將監督的“利劍”鑄實、磨快並交予公眾,建立健全全民參與的環境保護行動體系。唯此,才能真正凝聚起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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