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願意“以房養老”嗎?
- 發佈時間:2015-07-27 05:29:36 來源:山西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以房養老”政策在四大試點城市落地;去年11月,保險“省十條”也提出,將爭取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晉試點——
6月底,2戶廣州老人與保險公司簽署以房養老合約,標誌著醞釀一年的“以房養老”政策在北京、武漢、上海和廣州四大試點城市全部落地。而在去年11月,我省出臺的保險“省十條”也提出,將支援養老保險創新,爭取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以房養老”)在晉試點。
一年前,太原市迎澤區70多歲的居民崔保(化名)作出了一個“奇怪”的決定。他要把名下的房子贈給政府,自己住進養老院,讓“公家”來養他。對自己的這一決定,老崔解釋説,老伴去世多年,膝下無兒無女,低保金是他目前惟一的生活來源。幾次生病住院後,他發現還不如住進養老院,好有人照顧。恰好自己名下有一套不到50平方米的房子,便動了以房屋換取養老院入住資格的念頭。事實上,老崔這種設想正體現了一種樸素的“以房養老”觀念,反映出我們身邊或多或少存在著“以房養老”的需求。
遺憾的是,由於“以房養老”這種模式在我省沒有先例,老崔的願望未能實現。
隨著試點逐漸展開,“以房養老”政策在我省落地並非遙不可及。人們想知道,正在四大城市試點的“以房養老”,究竟是咋個養法?這種養老方式可行嗎?
“以房養老”,就是老人將擁有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分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産處分權,處分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2014年6月,保監會發佈關於“以房養老”《指導意見》,提出從2014年7月1日開展試點。今年3月,幸福人壽《幸福房來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A款)》保險條款及費率獲保監會批復,成為國內首款保險版以房養老産品。據了解,試點城市目前共有22戶家庭接受了這款産品,主要是孤寡、失獨、無子女、空巢及部分有子女的老人。
這些老人是怎樣用房子養老的?以廣州首批簽署“以房養老”合約的客戶為例,保險業人士介紹了幸福人壽的模式。這位客戶女兒在國外,自己和老伴的房子不需要留給女兒,目前既希望住在自己的房子裏,又按月領取一筆養老金,改善老年生活品質。幸福人壽的“以房養老”保險恰好滿足了他們的需求。據了解,通過“以房養老”領取的養老金,是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房産價值進行估算。以65周歲男性,房産有效保險價值500萬元為例,老人每月領取養老金為15155元,直至去世。如果存在退保利益和中途退保情況,同樣條件下,這位老人每月可領取12340元養老金。對於人們關心的房價波動問題,幸福人壽方面解釋,在評估抵押房産價值時,會對價值增長部分調增養老金,提前把房産預期增值收益因素考慮在內;如果將來房價上漲,抵押房産價值的增長部分將全部歸屬投保人。這保證了老人可終身領取固定養老金的同時,不受房價下跌的影響。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類似“以房養老”産品在我省試點推出,像老崔這樣有房産卻無兒無女的困難居民將多一種養老選擇。
不過,一年之中四大城市僅有1家險企和22戶家庭參與,也説明“以房養老”落地困難,大規模普及更是尚待時日。
省內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保險公司高管表示,作為養老體系的一種補充模式,“以房養老”看上去美好,實則面臨諸多考驗。其中,我國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只有70年,這是保險公司等機構普遍擔憂的問題。當老人年邁將房産抵押時,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經不多。保險公司等或將不得不承擔房屋年限到期的風險。而從另一角度來看,如果“以房養老”得以推廣,保險公司手裏將積累大量的抵押房産,如何經營這些資産,也是保險公司必須面對的事情。同時,有市民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以房養老”要想實現,必須保障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財産的權利,避免子女或親屬不願遷出住房的情形。此外,“以房養老”對養老觀念、置業觀念也是一種挑戰。將自己居住多年的房産抵押給養老院,不留給子女,對許多老人來説還難以接受。
本報記者 張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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