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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 發佈時間:2015-07-20 03:31:5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現行《種子法》第十章法律責任中,部分內容如下:第六十條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産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産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産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産種子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種子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對19種種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部分內容如下:

  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時,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産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規定,對生産經營假種子或者假冒授權品種的,違法生産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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