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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對像是對試點企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試點企業股權激勵方式包括獎勵股權(份)、股權(份)出售、技術折股。
用於獎勵股權(份)和以價格系數體現的獎勵總額之和,不得超過試點企業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的35%,其中,獎勵股權(份)的數額不得超過獎勵總額之和的一半;要根據試點企業的發展統籌安排,留有餘量,一般在3到5年內使用。
這項激勵的依據為《關於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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